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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管理制度亟待完善
//agustinmoreno.com2014-07-29來源:人民政協(xi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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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jù)調(diào)查,在全國范圍內(nèi),電動兩輪、三輪及殘疾人代步三輪車管理極不完善,部分地區(qū)雖然出臺了一些措施,但依然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1.管理對象范圍狹窄。管理的對象僅僅為電動自行車和超標電動自行車。按照《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可知,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xiàn)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對于沒有人力騎行功能的電動二輪車、電動載貨三輪車、殘疾人電動三輪車等電動車則未納入管理范圍。這些車輛車速快、自重大,各項指標大大超過“電摩標準”。而且,有的電動載貨三輪車可載500公斤以上貨物,有的殘疾人電動三輪車被正常人用于客運營利。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其社會危害性不亞于其他機動車。

  2.管理手段單一。管理的主要手段是車輛登記,沒有明確電動自行車無牌無證行駛、逆向行駛、違法載人等交通違法行為的具體處罰措施。沒有對電動車駕駛員進行資質要求。也沒有明確要求駕駛員為電動車購買交強險、商業(yè)險等車險來規(guī)避風險。

  3.缺乏救濟途徑。由于沒有做機動車登記,保險公司也不會按照機動車強制保險的投保,在電動車與電動車之間、電動車與自行車之間、電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且電動車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對電動車進行登記管理,難以找到肇事司機,被害人的損失得不到賠償。如果肇事司機沒有賠償能力,電動車也沒有車輛保險,那么被害人的損失也得不到有效賠償。

  為維護道路交通運輸?shù)陌踩,建議:

  1.配合機動車新國標的出臺,及時制定電動車管理的實施細則。通過實施細則的制定,明確哪些電動車屬于機動車,哪些電動車屬于非機動車,對不同種類的電動車等進行分類登記管理。敦促電動車駕駛員購買車輛保險。

  2.加強法制宣傳。通過廣泛的宣傳,讓群眾知曉電動車的相關管理規(guī)范。著重對電動車生產(chǎn)商、電動車銷售商、電動車駕駛員等相關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宣傳,引導廣大群眾放棄生產(chǎn)、銷售和購買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車,引導廣大群眾安全駕駛電動車。

  3.加強日常監(jiān)管。一是加強對電動車生產(chǎn)企業(yè)的監(jiān)管,嚴把電動車的質量關,嚴禁生產(chǎn)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二是加強對電動車銷售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管,嚴把電動車的市場準入關,對在銷售環(huán)節(jié)發(fā)現(xiàn)的超標電動車,及時進行查處,維護電動自行車市場良好的消費環(huán)境;三是加強在道路執(zhí)法過程中對電動車的監(jiān)管,以規(guī)范摩托車駕駛員的標準要求電動車駕駛員,嚴懲無牌無證行駛、逆向行駛、違法載人等交通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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