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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創(chuàng)新制度的完善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需要各種制度的配合。改革必須堅持制度的界限和分工,謹防用一項制度來彌補另一項制度的缺失。
對于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評價問題,有人呼吁在對高校的評價中,加入科技成果轉化成效的指標,防止科研成果“躺”在大學里。縱觀高等教育發(fā)展史,就會發(fā)現(xiàn)高等教育的職能經歷了從傳統(tǒng)的人才培養(yǎng)到教學與科研并重,繼而拓展到社會服務的演變過程。但在衡量高校,特別是研究型大學的指標上,還是以高水平的教學和高水平的研究能力為主要內容。世界上名校的排名也從來沒有以科技成果轉化的效率和效果作為主要依據(jù)。科技成果轉化本身依靠的是市場機制,根本上是對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進行明晰的界定,而不是改變大學的教育人才和促進科研的根本制度。
對于科技計劃經費穩(wěn)定支持問題,有人呼吁改革科技計劃支持方式,加大科研經費的穩(wěn)定支持,使科研人員能潛心科研。國家設立科技計劃的目的是“自由申請、公平競爭、專家評審、擇優(yōu)支持”,任務導向的不穩(wěn)定、不平衡的支持方式是國家科技計劃的基本特點。目前對科研的穩(wěn)定支持不足,是對機構的科研經費支出不足,特別是對自主選題和人才培養(yǎng)的科研機構基本科研業(yè)務費相對較少。此外,科研機構缺乏對穩(wěn)定經費支配的自主權。如果不改變機構性的科研經費支持機制,而要求科技計劃經費轉向穩(wěn)定支持,則扭曲了科技計劃的目標導向特征,兩個制度都沒有得到完善。
再舉一個例子。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高校和科研機構中出現(xiàn)了一批從事成果轉化的人員。有些人要求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效果同樣重視,給予科技成果轉化人員職稱晉升的機會。高校的職稱評審的目的是遴選具有較高研究水平的科研人才?萍汲晒D化是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最終要接受市場的檢驗。因此,科技成果轉化人員更多的是應該獲得利益補償。如果用科研的職稱評審來補償科技成果轉化人員,不僅影響了原本的科研秩序,也不利于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的市場激勵機制。
由此可見,只要原有的制度規(guī)范的目標合理,我們就要遵守和維持它,保證良好的秩序。堅持制度的界限,不應該用正確的制度規(guī)范去彌補其他存在缺陷的制度,否則將會帶來所有制度的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