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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元帥”的稱謂沒有什么不妥
//agustinmoreno.com2014-05-26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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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月20日的《北京日報》第19版刊登了劉巖同志的文章,《“中國人民解放軍元帥”的稱謂不妥》。但是,在該文中作者好像把篇幅更集中在共和國元帥人選的選定上,提出了很多有價值的史實,似乎對“中國人民解放軍元帥”稱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的區(qū)別,并沒有從法律層面上講清楚。這里我們謹做點補充,談些不同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稱謂的出現(xiàn)和1955年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授銜,都是根據(jù)一系列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的,是中國共產(chǎn)黨領(lǐng)導下的人民軍隊走向正規(guī)化的重要標志。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第13款規(guī)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guī)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和其他專門銜級”。

  據(jù)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于1955年2月8日通過了第一個《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其中第7條關(guān)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的軍銜等級區(qū)分如下:“(一)元帥: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元帥、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二)將官:大將、上將、中將、少將;(三)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四)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人們?yōu)槭裁磳θ嗣窠夥跑娷姽佘娿暤暮芏鄦栴}出現(xiàn)誤解呢?問題的根源之一在于,軍官服役和軍官軍銜實際上是兩個問題,而由于歷史原因,本來由軍委干部部于1953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條例(草案)》,在實施時和服役條例放在一個法規(guī)中,難免會出現(xiàn)相互混淆、概念不清等問題。

  為此,1988年起恢復軍銜制時,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和軍銜服役條例分別制定,都單獨成規(guī),使之更加明確。1988年7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9月5日,第3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現(xiàn)役軍官服役條例》。軍官服役條例除了內(nèi)容作了重大修改外,標題上也增加了“現(xiàn)役”兩個字。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對軍官軍銜條例進行了修訂。其中第7條規(guī)定:“軍官軍銜設(shè)下列三等十級:(一)將官:上將、中將、少將;(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首次授予軍官軍銜,依照下列規(guī)定的權(quán)限予以批準: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準授予”。

  從以上法規(guī)我們可以看出:第一,根據(jù)條例規(guī)定,元帥軍銜和所有軍官軍銜一樣,同樣屬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官編制軍銜。第二,根據(jù)1955年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和1963年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的規(guī)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軍銜可以簡稱為“元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中的一個等級。在1955年關(guān)于元帥軍銜授銜典禮的報道就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彭真宣讀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軍銜的命令”。例如關(guān)于聶榮臻軍銜的正式表述應為:“1955年,聶榮臻被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軍銜!蓖瑫r依據(jù)上述法規(guī)也可以簡稱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元帥”軍銜;它和“人民解放軍上將、人民解放軍中將、人民解放軍少將”屬于同一種表達方式。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只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中的一個等級。因而不能把共和國元帥和人民解放軍分割開來。所以,依據(jù)條例可以簡稱為人民解放軍元帥,這是毋庸置疑的。(作者分別為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博物館研究館員、副研究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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