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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會購買!贝撕螅鞯胤e極探索加快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在取得一定成績的同時,也暴露出不少問題。
事實上,利用市場提高公共服務質量,降低成本,已經是發(fā)達國家成熟的政府運作思路,英、美、德、日等國都有較完善的經驗模式,并且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涵蓋大多數公共服務領域,特別是教育、公共衛(wèi)生、文化、社會服務等主要公共服務領域。
由此可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社會管理模式的創(chuàng)新,在國際上頗為流行。在傳統治理模式下,公共服務通常是由政府“大包大攬”、直接“操刀”。但這樣的結果往往是,政府不僅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還容易導致機構臃腫、人浮于事,從而造成服務低效和資源浪費。尤其在社會需求日益多元、利益訴求日趨復雜的今天,單靠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務,已越來越難以適應發(fā)展。而政府購買服務,就是要把一些不該管、管不好、管不了的公共服務向社會組織轉移,由社會組織承擔,政府職能重心由公共服務的“供應者”轉為“監(jiān)督者”。
有公共財政支出的地方,就要時刻警惕尋租和腐敗的可能性。在各地探索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過程中,由于財政預算管理上的弊端及監(jiān)督管理機制的不完善,資金管理問題突出,違規(guī)、壟斷、暗箱操作、逆向選擇等現象多發(fā),一些公共服務項目回扣高達40%。原本是政府轉變治理方式的明智之舉,如果監(jiān)督機制跟不上,尋租和腐敗又會接踵而至。專家指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還存在下述方面的漏洞。
一是政府購買支出尚未納入統一的預算科目。根據調查,在已經推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地區(qū),有些部門政府購買的資金甚至已占部門預算較高比例,但政府購買資金并未在該單位預算中單列,購買服務的資金來源繁雜,資金使用隨意性大。
二是缺乏公開競爭機制。目前在我國,除廣東、上海、無錫、寧波等少數地方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絕大部分還沒有通過政府采購公開招標的方式來實施。由于缺乏公開競爭,社會組織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需求并不了解,直接影響了我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發(fā)展壯大,而且還容易導致違規(guī)、壟斷、暗箱操作等問題的出現。
三是項目與資金管理銜接不暢。目前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管理普遍沒有實行績效管理,更沒有真正實行評估兌現。各部門對政府購買服務的選擇受到專項資金部門化的傾向影響,一方面,有的部門力推缺乏資金保障的項目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以此作為爭取專項資金的工具;另一方面,有的部門對專項資金預算已作安排、已有足額資金保障的項目實施政府購買服務試點缺乏積極性。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要想真正“惠而不費”,還是要建立制度和長效監(jiān)督機制,其中最關鍵的是堅持陽光透明操作,嚴格招投標程序。國家應盡快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確立宏觀層面上公共服務的基本原則、主要內容、職責范圍、體制機制等。加快完善現行的《政府采購法》,把政府采購的范圍擴大到向社會組織購買的公共服務。加快研究制定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明確“誰來買、向誰買、買什么、如何買、買得值”。
明確政府的角色職責,推動政府從公共服務直接生產者向間接提供者的角色轉換,將工作重心轉移到了解公共服務需求、制定公共服務發(fā)展規(guī)劃、確定公共服務標準、加強監(jiān)督管理等方面,確立政府與社會組織平等合作、相互尊重、優(yōu)勢互補的多元共治模式。
各級政府在公共財政預算中應增加對購買公共服務的預算,使之向規(guī)范化、制度化方向發(fā)展。設立公共財政支持社會組織的專項財政預算。在購買服務方面,除了以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為主之外,還應探索多元化籌集資金渠道,努力加大社會公共服務方面的投入,保障購買公共服務的長期可持續(xù)發(fā)展。
積極推動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改革,降低準入門檻,簡化登記手續(xù)促進社會組織壯大發(fā)展,大力拓展社會組織發(fā)展空間。
加快公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信息,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評審機制,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建立基于評估效果的約束激勵機制,對于評估結果優(yōu)秀的社會組織,給予一定形式的經費資助或者其他獎勵。
通過建立制度和監(jiān)督機制,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趕進“制度的籠子”,莫讓轉變治理方式的好事變成尋租和腐敗的溫床。
據《中國科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