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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應當科學規(guī)范測試、測評,突出崗位特點,突出實績競爭,注重能力素質和一貫表現(xiàn),防止簡單以分數(shù)取人。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一個地方或者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guī)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點是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
。ǘ┑胤近h委和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在同一職位連續(xù)任職達到兩個任期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
同一地方(部門)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易地交流。
。ㄈh政機關內設機構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應當進行交流或者輪崗。
。ㄋ模┙(jīng)歷單一或者缺少基層工作經(jīng)歷的年輕干部,應當有計劃地到基層、艱苦邊遠地區(qū)和復雜環(huán)境工作。
。ㄎ澹┘訌姼刹拷涣鹘y(tǒng)籌。推進地區(qū)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干部交流。
。└刹拷涣饔牲h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嚴格把握人選的資格條件。干部個人不得自行聯(lián)系交流事宜,領導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選。同一干部不宜頻繁交流。
。ㄆ撸┙涣鞯母刹拷拥饺温毻ㄖ螅瑧斣邳h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限定的時間內到任。跨地區(qū)跨部門交流的,應當同時遷轉行政關系、工資關系和黨的組織關系。
第五十五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
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財務工作。
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和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和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第五十六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
第五十七條 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xiàn)職:
。ㄒ唬┻_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三)辭職或者調出的。
。ㄋ模┓墙M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xiàn)職的。
第五十八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辭職應當符合有關規(guī)定,手續(xù)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guī)定程序辦理。
第五十九條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降職制度。黨政領導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zhí)行。
降職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jiān)督
第六十一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條例的各項規(guī)定,并遵守下列紀律:
。ㄒ唬┎粶食殧(shù)配備、超機構規(guī)格提拔領導干部,或者違反規(guī)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干部職級待遇;
。ǘ┎粶什扇〔徽斒侄螢楸救嘶蛘咚酥\取職位;
。ㄈ┎粶蔬`反規(guī)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干部;
。ㄋ模┎粶仕阶孕孤秳幼h、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ㄎ澹┎粶试诟刹靠疾旃ぷ髦须[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六)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ㄆ撸┎粶世寐殑毡憷阶愿深A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qū)、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ò耍┎粶试诠ぷ髡{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ň牛┎粶试诟刹窟x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ㄊ┎粶释扛母刹繖n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jīng)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第六十二條 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jiān)督,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事項,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guī)定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六十三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本地區(qū)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jiān)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四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zhí)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受理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
紀檢監(jiān)察機關、巡視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六十五條 實行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監(jiān)察機關等有關單位聯(lián)席會議制度,就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聯(lián)席會議由組織(人事)部門召集。
第六十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jiān)督和群眾監(jiān)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查核處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對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同時適用于辦事機構、派出機構、特設機構以及其他直屬機構。
第六十八條 選拔任用鄉(xiāng)(鎮(zhèn)、街道)的黨政領導干部,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根據(jù)本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jù)本條例的原則規(guī)定。
第七十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發(fā)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ㄐ氯A社北京1月15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