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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化與去制度化
唐昊//agustinmoreno.com2013-11-20來源:深圳特區(q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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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這個詞對于許多中國人來說,可能是從電影《肖申克的救贖》中了解的。當老黑人瑞德使用“institutionalization”來表示一個人完全融入監(jiān)獄制度、并且離不開的情景時,讓人感到再貼切不過了。確實,有人就是因為離開監(jiān)獄卻無法適應外面自由世界的生活而選擇自殺。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將一個人從觀念和行為上改造,使其制度化并不容易,但一旦制度化成功,再想去制度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將同樣困難。

  經(jīng)濟體制改革是一個制度逐步向市場放權(quán)的過程。但在中國,即使在市場經(jīng)濟改革30多年之后,政府依然保持著掌控市場的強大能力,企業(yè)作為市場主體的地位仍然難以保障,雖然這種主體地位是寫在一系列的經(jīng)濟法律條文之中。

  舊制度中的關系本位在新的制度中仍然存留。 孫立平教授曾把商事領域的主體一遇被處罰等事宜,解決路徑首選找“關系”的生存狀態(tài),總結(jié)為“非制度化生存”,并進而指出“所謂非制度化生存是指,人們所賴以生存的制度環(huán)境缺少確定性,在遭遇某種需要解決的問題或情況的時候,不是依據(jù)明確而穩(wěn)定的制度安排來解決,而是依靠一次次的具體博弈!

  擴大來看,依靠“關系”等非制度化手段來處理問題,此種情況正在中國社會經(jīng)濟生活的各個層面發(fā)生。在中國各地因環(huán)境而引發(fā)的訴求中,地方政府在因應這種訴求的時候采取直接取消項目的方式,并未依市場經(jīng)濟規(guī)則給予企業(yè)以相應賠償。如此,在制度化水平不高,即缺乏制度框架或有制度框架無效的情況下,包括地方政府、受影響市民、企業(yè)等各個利益集團乃至個人只好應用法律之外的非正式方式(違規(guī)批準污染項目、未經(jīng)政府批準上街、私下溝通政府關系等),自己保護自己的利益。

  此外,在強制拆遷、城市管理等過程中,也多有工作人員違法和侵犯人權(quán)之處,甚至訴諸最原始的暴力手段。當然,被拆遷的群體、被驅(qū)逐的小販本身的抗爭也缺乏法律依據(jù),最后也選擇以暴力相向。各群體之間的無規(guī)則互動給社會帶來了極大損失,但這種博弈情況還遠未到可以進行法律調(diào)整的時機。在現(xiàn)階段,對舊制度的去制度化不完成,新的制度就難以建立。

  對舊制度的去制度化與新制度的制度化過程,其實是一枚硬幣的兩面。去舊制度之難在另外一個方面也體現(xiàn)為新制度的制度化過程之難。

  在基層行政審批和行政執(zhí)法的過程中,基層政府人員經(jīng)常被給予更大的自由裁量權(quán),但對于其行使權(quán)力的結(jié)果的評價卻并不確定。那么就會出現(xiàn)基層工作人員總是怕出問題,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情況,于是仍然沿襲了以往嚴格注冊的方式,雖然這樣做其實并不符合這個文件及相關政策的精神——政策的初衷是降低門檻,方便社會組織的注冊,以加強社會建設。由于舊有的法律所帶來的習慣性思維并未去除,建立這個制度本身的目的就沒有完全達到。在此過程中,新制度的制度化并不成功,對舊制度的去制度化也不成功,而兩者也是相互影響的。要避免這種情況,不但需要時間,更需要足夠改變制度慣性的新的政治壓力或動力。

 。ㄗ髡呦等A南師大政治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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