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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重視法律的規(guī)范作用,有人一旦自律失效而失范失德走上犯罪的道路,法律的他律是不可替代的。我們也要重視道德的教化作用。人的德性德行是可以培養(yǎng)的,傳統中國人的德化很重要來自“教化”這一途徑,經由“教化”轉化為“自化”。在今天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個人品德,旨在讓道德真正內化和自化
當人們在街頭巷尾談論剛剛閉幕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時,都不約而同地會說到“法治”這個詞,全會通過的《決定》猶如秋天累累碩果掛滿了枝頭,其中將“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作為實現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總目標所要堅持的五項原則之一,顯得格外醒目。
德治和法治需要正確認識與運用
但是實事求是地說,我們整個社會對德治和法治的認識、理解、運用都尚未達到理想的狀態(tài),因此要讓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仍需付出十分艱辛的努力。
德治產生于中華民族的土壤中,是自生的、傳統的。幾千年來我國理想的政治模式就是以德治國。在有的人看來,“人治”中好的“善政”,就是德治了。這種在德治和“人治”之間劃約等號的觀念是非常錯誤的。以德治國首先是對“居廟堂之高”的執(zhí)政者們的道德品行提出很高的要求,用現在的話來說,需要建設一支紀律精神、犧牲精神和自律精神德性三要素合一的執(zhí)政隊伍的前提下,德治才有了它“想”運行的可能。其次,以德治國也是對“處江湖之遠”社會公眾的期待,當整個社會環(huán)境崇尚守望相助、禮讓為先、誠實為本成風成俗時,德治才有了它“能”運行的社會基礎,第三,德治并不是和法治相對的,更不是排斥的,沒有法治的德治是“行”不通的。
“法”字在我們的古代社會也出現很早,由于它在原初生發(fā)時與“刑”結合得很緊密,與權力兩面一體,而不能與“治”有機的“聯姻”,更與“權利”無緣,因此我們不得不承認我國缺乏法治的傳統。但這30多年一路走來,無論是各級政府還是人民群眾,當今的法治意識與改革開放初期不可同日而語。誠然,我們也看到了差距。一方面歷史先驗的空白,導致我們缺少法的精神,如對憲法權威性缺少敬畏,“治國者首先受制于法”的理念也沒有從根本上樹立起來,少數的法律條文不符合法律精神的現象等等。另一方面,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各方面“超常規(guī)”的發(fā)展,無論是立法質量,還是法治思維、法治工作方式總是跟不上實踐的步伐,立法上“填空”、“補白”,執(zhí)法上“補差”,“縮距”還不能令人滿意。
國家和社會的角色功能要有分有合
要實現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既要厘清國家和社會各自的角色、功能,也要發(fā)揮好它們共同的作用,也就是需要“分”的地方要“分”,需要“合”的地方要“合”,這樣的結合才是有機而不是生硬的。
《決定》指出:“國家和社會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發(fā)揮作用!边@里的不同凡響之處在于有“分”的要求,它將國家和社會的角色明確的進行了區(qū)分。國家和社會并列敘述而又進行了分殊,其實質是重視了社會的作用。恩格斯指出:“國家并不是從來就有的。曾經有過不需要國家,而且根本不知國家權力為何物的社會!倍鞲袼箯娬{的是先有社會,后有國家,指出這一點是因為我們過去經常是國家淹沒社會,采取的是強國家弱社會的管治模式,其特征是國家權力主導社會。在我國近現代化的進程中,這個特征十分突出。梁漱溟先生在上世紀初就曾說過:“中國人民好比豆腐,官府力量強似鐵鉤。亦許握鐵鉤的人,好心好意來幫豆腐的忙,但是不幫忙還好,一幫忙,豆腐必定受傷!眹覚嗔Φ膹妱,使得行政干預法律的現象十分突出,法律不能發(fā)揮應有的作用;而社會力量過于弱小,社會自我調節(jié)的功能顯得力不從心。國家和社會的分殊通俗地說,“國家的歸國家,社會的歸社會”,這就要求國家權力要主動調整和收縮,社會力量才有不斷壯大的可能。前者的退讓是為法治騰出空間,后者的進取是為德治提供契機。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的偉大在于他能看到道德不能“全覆蓋”的一面,因而需要法律的約束。國家和社會角色的分殊,有利于各自功能的發(fā)揮,真正做到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有機的相結合。
道德越是自覺,法治越是容易達成
《決定》指出:“既重視發(fā)揮法律規(guī)范作用,又重視發(fā)揮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以道德滋養(yǎng)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首先,我們要重視法律的規(guī)范作用,有人一旦自律失效而失范失德走上犯罪的道路,法律的他律是不可替代的。我們也要重視道德的教化作用。人的德性德行是可以培養(yǎng)的,傳統中國人的德化很重要來自“教化”這一途徑,經由“教化”轉化為“自化”。在今天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個人品德,旨在讓道德真正內化和自化。
其次,法治體現道德理念,法律對道德建設具有促進作用。從個人的角度來說,良法為人性提供規(guī)則,由此維護社會公序良俗的持續(xù)性,也是達成道德“教化”的另一種途徑。從政府的角度來說,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的目的是從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維護社會公正、弘揚美德、滿足長遠公共利益出發(fā)的,好的公共政策與道德原本的用意,即維護社會共同利益的尊嚴是一致的,公共政策不僅有利于維護和提高公共利益,而且還能夠達到“治化”的效果。
最后,以道德滋養(yǎng)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古人說,“道在外,行之千古,德在內,存于一己”,行之千古的道,并不意味著千古不變,道的內涵與時代精神緊密聯系在一起,否則就不成為人們推崇和遵守的道。我們今天的道的內涵與法治文化中的價值理念具有驚人的一致性,表現為民主、人權、平等、自由、正義和公平等核心價值。德是人的內在規(guī)范和自覺,它表現為在某種既定的情境中,人們必須怎樣去行動,也就是說道德越是自覺,法治越是容易達成,因此以道德滋養(yǎng)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可以完全互益。(作者為上海市委黨校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