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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建設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chuàng)新
孫濤//agustinmoreno.com2014-11-01來源:青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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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依法治國為主題,對中國的法治建設作出全面部署。在四中全會的指引下,中國的法治建設必將跨入嶄新的歷史階段。要實現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體制和建設法治中國的目標,必須堅持依法治理,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體制,必須在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下,遵循法治思維,把社會治理納入法治化軌道,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和制度化。實踐證明,社會治理不能僅僅靠行政手段,而要在法治框架下實現規(guī)范運作,任何改革和創(chuàng)新都需要法治保障,社會治理體制改革也需要用法律手段推動改革進程、鞏固改革成果。

  一、法治建設是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體制的有力保障

  法治是社會治理的穩(wěn)定器,是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體制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依法管理社會事務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治理中的根本性、全局性和長期性問題需要從法治層面予以解決。實行依法治國有利于維系國家長治久安和社會穩(wěn)定,有效的法治是實施社會治理的重要保障。

  第一,法治可以使社會治理活動更具有可操作性。通過完善社會領域的各項法律制度可以構建各類社會主體的行為規(guī)則體系。合理的法律體系和規(guī)章制度可以保證社會系統(tǒng)各組成部分的有效運轉,對社會治理對象的組織、協調、監(jiān)督和控制過程都離不開必要的法制規(guī)范。把社會治理納入法治軌道,將社會治理規(guī)范上升為法律制度就有了較強的可操作性。

  第二,法治可以增強社會治理的合法性和權威性。一方面,所有的社會治理行為都不能突破法律的界限,而必須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進行,另一方面,法律的實施由國家強制力作為保證,在社會治理實踐中可以通過法律的權威性來強化社會成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的法律意識和規(guī)則意識,促使政府依法進行社會治理、提供社會服務、維護社會成員合法權益。

  第三,法治使社會治理有序化、具有可預期性。良好的社會秩序既需要宗教、倫理、習慣和政策的調控,更需要法律的健全和保障,法治為控制社會無序與混亂提供了制度規(guī)范。加強法治建設可以通過增加可預期性和安全感來減少政策風險和人為風險,進而取信于民。通過法治化來明確各個社會主體的行為規(guī)范,在不同主體之間形成一種法律上的秩序,可以使各主體的行為具有可預期性。

  二、社會治理領域的法治建設亟待推進

  很長一段時期以來,我國的法律制度體系建設主要是圍繞經濟建設的中心任務進行,對社會治理立法的關注遠遠不夠。社會立法落后于經濟立法,社會發(fā)展落后于經濟建設的問題在法律領域同樣存在。社會治理領域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兩個方面。

  第一,目前社會治理類立法存在突出問題。一是“管理”和“管制”色彩濃重。我國的行政法理論中崇尚“管理論”,與法治健全國家的“控權論”形成鮮明對照。二是社會治理立法不充分、法律空白多。在城市社區(qū)管理、農村社會治理、城鄉(xiāng)統(tǒng)籌發(fā)展、非政府組織管理、網絡虛擬社會管理等領域的立法空缺還很大,另外,社會組織自治、公民權利及社會事業(yè)領域的相關立法也非常欠缺。三是社會治理領域法律法規(guī)相互交錯,社會治理相關法律的整體性和系統(tǒng)性嚴重不足,社會治理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分布零散,社會治理規(guī)則呈現明顯的碎片化特征。

  第二,有法不依的現象比較突出。社會治理的有效性既取決于法制建設水平的高低,也取決于社會治理有關部門是否按章施政、依法管理。如果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都能依法履行義務,按照法律規(guī)范行使權力,滿足人民群眾的正當利益需求,很多社會問題就會迎刃而解。許多涉及征地拆遷、環(huán)境保護等敏感領域的突出問題正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門不能嚴格依法辦事造成的。部分地方政府靠行政命令壓制的方式來解決社會問題和矛盾,用經濟手段獲取短期的靜態(tài)穩(wěn)定,為社會長治久安埋下了隱患。

  三、以法治建設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chuàng)新

  加強社會治理的法治建設必須在研究現代社會治理內在本質、客觀規(guī)律、運行機制及方式方法的基礎上,系統(tǒng)梳理已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將社會治理納入依法治國的軌道。

  第一,創(chuàng)新立法機制,完善社會治理法律體系。首先,要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立法機制。建立健全立法評估機制,對立法現狀、必要性、合理性、立法條件、執(zhí)法成本、實施結果等進行評估。立法評估應該具有較強的前瞻性,充分考慮現實需要、經濟社會發(fā)展現狀及未來社會發(fā)展趨勢;完善立法民主決策機制。民主決策機制是社會治理立法機制的核心。其次,要重點完善六大領域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民生民權服務保障法制、社會糾紛多元解決法制、安全穩(wěn)定維護應對法制、公民社會培育發(fā)展法制、社會管理隊伍建設法治、社會管理組織法制等。最后,要推動社會治理地方法制建設的發(fā)展。地方法制是國家法治的基礎,要在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大政方針下發(fā)揮地方的積極性,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主設立實施法律的制度和規(guī)則,從而更好地為本地社會治理活動提供有效法律和制度保障。

  第二,嚴格依法行政,促進社會治理法律實現。只有通過依法行政將社會治理法制的基本理念、程序方法及體制機制轉化為社會主體的實際行動,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才能實現,所以,社會治理不僅是法制建構問題,更是一個法律實施問題。真正實現社會治理的規(guī)范化和法治化要做好兩方面工作,一要依法界定權力邊界,框定社會治理范圍。要通過調動社會力量來解決社會問題和化解社會矛盾,通過法律界定各社會主體的權力 (利)邊界,規(guī)范各社會主體的行為,達到制約權力、控制權力和防止權力濫用的目的。下一步可以通過確認社會治理的主體資格、法律形式及具體領域來框定社會治理范圍,以此來推動社會治理法律法規(guī)的落實。二要推進社會治理相關法律的實施和實現。執(zhí)政黨要依法執(zhí)政,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政府要堅持依法行政,通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提高政府治理社會的權威性;社會組織及社會團體要堅持依法參與,社區(qū)組織要依法自治,實現依法治理與多方參與有機統(tǒng)一;公眾要堅持依法有序參與社會治理和依法維權,充分運用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批評權、監(jiān)督權、建議權等參政議政權利監(jiān)督政府,減少和防止公共權力濫用。

  第三,推進公正司法,提升社會治理法律權威。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曾指出,在一個相對不成熟的國家,一切問題最終都會演化成政治問題,但在相對成熟的國家,一切問題最后都有可能演化成司法問題。就我國而言,一方面要通過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為民的司法體系,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司法權威在于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公信力來源于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和尊重,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和尊重則源于司法為民、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潔。要堅持司法為民的宗旨,發(fā)揮司法作為社會關系調節(jié)器終端的權利救濟和教化引導作用,通過發(fā)揮法律懲惡揚善、定紛止爭和化解矛盾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培育法治環(huán)境,塑造法治文化。法治環(huán)境是推動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的重要軟實力和軟環(huán)境。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fā)展、化解矛盾、維護穩(wěn)定的能力。培育法治環(huán)境、塑造法治文化關鍵在人,為此要加大公民法治教育力度,普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樹立法律的權威性,另一方面要培養(yǎng)領導干部法治思維,推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進程,促進法治精神現代化,通過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和法治氛圍形成社會主義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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