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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大提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的新論斷。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yōu)勢,要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fā)展。”這是對中國政治制度的理論創(chuàng)新。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充分體現,在現實中發(fā)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中國的政治協商制度在世界上獨一無二,體現濃厚的中國特色,具有民主原創(chuàng)性、制度有效性、參與有序性和代表廣泛包容性。我們必須深刻認識和把握中國政治協商制度的特色和優(yōu)勢,不斷增強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和制度自信。
政治協商制度具有民主原創(chuàng)性
當代中國的四項政治制度中,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都可以從世界政治發(fā)展經驗中找到相應的范本,而政治協商制度,其原創(chuàng)性更具有典型意義。
它的政治原創(chuàng)性體現在:一是政治協商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黨制度密切相關。它既是中國共產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堅持統一戰(zhàn)線,匯集民主和進步力量取得革命勝利的法寶,也是在成為執(zhí)政黨以后,進一步發(fā)揮統一戰(zhàn)線的作用,實踐民主的重要方法。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召開,由此政治協商制度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框架和政治系統構造中特有的一種協商形式,成為中國政黨制度的重要組織制度安排的基石。二是政治協商是中國共產黨在國家制度構建上的睿智選擇。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就進行協商與合作。新中國建立前后,中國共產黨從尊重統一戰(zhàn)線的歷史傳統出發(fā),與各民主黨派協商建國,建國后保留民主黨派,創(chuàng)立了政治協商制度,進而提出了“長期共存,互相監(jiān)督”的方針。中國的政治協商制度,體現了中國在政黨制度、政黨關系、執(zhí)政方式、民主實現形式等方面的獨創(chuàng)性。三是政治協商是中國獨創(chuàng)的政治形式。通過協商方式消除沖突和分歧,達成共識維護公共利益。把政治協商作為制度來規(guī)范和運行,這在世界上也不多見。
政治協商制度具有制度的有效性
我國政治協商制度的制度有效性,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有法律、規(guī)章制度支撐。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被確定為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在憲法中得到明確規(guī)定。從中國共產黨的黨內文件看,從黨的十三大報告開始,都將此納入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范疇,作為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予以總結和強調。特別是黨的十八大報告,第一次明確提出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二是有正式的機構負責辦理。人民政協是我國政治協商制度的組織機構。從政黨層面看,中共中央統戰(zhàn)部設有民主黨派工作局;各級黨委的統戰(zhàn)部都有負責聯系各民主黨派,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民主黨派參政議政、民主監(jiān)督的各項措施的職能。從政府層面看,國務院和地方政府部門都建有參事室。這些機構都為制度化協商,提供了組織保障。三是有制度化的協商流程。中國的政治協商,并不是空有其名、可有可無的程式化的設置,而是一種必經的政治程序,是一種戰(zhàn)略性的、國家體制層面的政治創(chuàng)舉。從國家層面看,每年“兩會”都是政協會議召開在前,人大會議召開在后;對于黨和國家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安排都要先經與各民主黨派協商后,才提交人大決定。從實際操作程序看,對政治協商的準備、協商的過程、協商結果的反饋三個階段都有明確要求,決策之前必須進行協商,已經成為實施決策的重要原則。
政治協商制度具有體現參與的有序性
我國的政治協商制度的參與有序性,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參與形式的有序。人民政協的政治協商,作為國家政治制度形式,已經有一套規(guī)范的動作形式和程序。每年的全國政協全體會議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早一天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要通過的重大問題,提前讓政協委員協商討論,政協委員要列席全國人大會議的主要議程,中共中央主要負責同志都要參加全國政協會議,并在國家重大問題決策前,聽取政協委員們的意見。二是具有解決意見分歧的有效路徑,保障參與的有序。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分別站在執(zhí)政黨與參政黨立場,在共同利益的基礎上,進行協商而不是相互競爭傾軋,從而保障政治有序。三是通過廣泛的渠道,保障參與的有序。在我國政治制度中,人民政協是唯一一個以界別設置的政治機構,而且界別隨著時代的變化,不斷擴大和創(chuàng)新,努力把不同階層的群體,吸納到政治體系中來,讓不同群體的利益訴求,通過政治協調的途徑得到反映。
政治協商制度具有廣泛的包容性
民主機制的有效性取決于它是否能最大限度地吸納民意。政治協商制度具有廣泛的包容性。
一是從人民政協定位看,團結和民主一直是人民政協兩大主題和任務,它的組織構造,決定了中國政治協商所體現的民意廣泛性。政治協商制度正是以人民政協大聯盟大團結的組織構造為基礎,擴大團結面,增強包容性,顯示了廣泛代表民意的鮮明特征。人民政協組成的廣泛性,為其政治協商的政治參與功能,提供了廣泛的民意基礎。二是從界別組成看,人民政協具有廣泛的包容性。人民政協組織的顯著特色是界別,從《共同綱領》規(guī)定人民政協包括了“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地區(qū)、人民解放軍、各少數民族、國外華僑及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代表們。”到目前以黨派、團體、行業(yè)、民族、宗教、地域、特邀代表等為基礎共34個界別,分別聯系不同階層、不同職業(yè)的人民,基本上涵蓋了社會的各個領域,代表了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和聲音。正如李瑞環(huán)同志所說“從一定意義上講,了解了各界別的意見就基本上了解了多數人的意見,掌握了各界別的情況就基本上掌握了整個社會的情況!闭䥇f委員的廣泛性,決定了它蘊含多樣的利益主張和價值觀念。三是從人民政協工作職能和工作特點上,政治協商、民主監(jiān)督、參政議政是人民政協三項主要職能,既包含決策咨詢環(huán)節(jié),也包括監(jiān)督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更包括了解民意、訴求利益環(huán)節(jié),對這三項職能的定位,表明人民民主的方式多樣性與代表民意的廣泛性相一致。
(作者單位:沙坪壩區(qū)委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