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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黨中央高度重視社會建設,大力推進社會建設理念創(chuàng)新,將“社會管理”升級為“社會治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水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進一步強調,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從“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從“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到“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反映了我們黨對社會建設規(guī)律認識的深化,為更好地推進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指明了方向和路徑。
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表明,社會治理具有主體多元化特征,國家權力、地方力量、社會組織、廣大民眾等在其中相互交叉、彼此影響。對這種復雜的互動關系需要進行必要的規(guī)范和調整,而法治就是最有效的規(guī)范和調整手段之一。法治具有系統性、規(guī)范性、穩(wěn)定性,沒有法治就沒有善治。當前,我國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社會公共事務日趨復雜,社會建設任務繁重艱巨,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十分緊迫。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推進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必須借助法治力量、運用法治方式。為此,應著重抓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運用法治落實社會治理責任。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治理格局中,黨委和政府居于主導地位。社會治理要取得成效,黨委和政府必須切實發(fā)揮作用、負起責任。為此,必須堅持從嚴治黨、依法行政。堅持從嚴治黨,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guī)管黨治黨。習近平同志指出,新形勢下,我們黨要履行好執(zhí)政興國的重大職責,必須依據黨章從嚴治黨、依據憲法治國理政。把從嚴治黨落實到推進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中,必須大力提高黨員干部依法辦事能力,使黨員干部真正做到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社會治理中的實際問題。堅持依法行政,要求各級政府必須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建設法治政府。把依法行政體現到推進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中,要求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法履行管理社會事務的職責,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對社會事務進行管理、決策和調控,同時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jié)、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運用法治促進維權維穩(wěn)。保障公民權利與維護社會穩(wěn)定是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也是一個難題。推進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必須處理好保障公民權利與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關系。習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指出:維權是維穩(wěn)的基礎,維穩(wěn)的實質是維權;要完善對維護群眾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強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權威地位。貫徹落實好這一精神,首先應轉變維權維穩(wěn)方式。推動社會治理逐漸從主要依靠單一行政手段轉變?yōu)榫C合運用法治、經濟、行政等手段,從主要依靠強制、處罰等懲罰性手段轉變?yōu)楦噙\用協商、對話等方式。其次應充分發(fā)揮社會組織作用。政府應將部分社會治理權下放給市場和社會,積極推動政府與社會組織協作,注重發(fā)揮社區(qū)作用。為此,應以立法方式賦予社會組織權力,既注重制定有關社會組織監(jiān)管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也注重制定賦予社會組織權力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第三應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在社會利益關系十分復雜、利益格局深刻調整的情況下,社會治理必須關注民生問題,注重以法治方式解決民生問題,努力實現由控制型向服務型轉變。
樹立司法權威,增強公眾法律信仰。社會治理涉及面廣、事務繁雜,僅靠治理主體自身是不夠的,還需要公眾的支持和參與,充分調動公眾的積極性。調動公眾的積極性,法治是有效手段。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運用法治調動公眾的積極性,必須通過樹立司法權威培養(yǎng)公眾法律意識、增強公眾法律信仰。司法是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具有化解社會矛盾、規(guī)范社會秩序、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功能。司法權威來自司法機關公正司法。司法權威樹立起來了,有利于培養(yǎng)公眾法律意識、增強公眾法律信仰。然而,目前社會治理行政化傾向嚴重,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司法權威,并帶來“信訪不信法”等現象。因此,推進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應繼續(xù)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確保公正司法,樹立司法權威。正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所要求的,“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guī)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jiān)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