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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度的由來
北京第二中級法院 陳科//agustinmoreno.com2013-11-20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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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中明確提出“廣泛實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陪審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具有民主性的司法制度,被世界上許多國家采納。

  陪審制度的雛形最早出現(xiàn)在公元前400年以前的古希臘,公民陪審法庭由執(zhí)政官從每次通知到庭的6000公民中選舉產(chǎn)生,刑事陪審團由501人組成,民事陪審團由201人組成。審判時,陪審團在聽取原被告雙方陳述的基礎上往水中投放黑石子或白石子,最后根據(jù)雙方獲得石子的數(shù)目決定誰勝誰負。

  現(xiàn)代意義的陪審制度起源于12世紀的英國,直到18世紀英國陪審制度逐漸趨于完善。隨著英國在海外殖民地的擴大,英國的陪審團制度也被帶到全球各地。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實行的陪審制度可以稱為陪審團制,由普通民眾形成的陪審團與法官共同組成裁判法庭,在審理刑事案件時,陪審團判斷被告是否有罪,法官根據(jù)陪審團的判斷和刑法及先例,對有罪者計量刑罰及刑期,對無罪者宣告無罪開釋。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陪審團也是與法官共同組成裁判法庭,由陪審團判斷原被告雙方爭議的主張或要求是否屬實,然后由法官根據(jù)陪審團的判斷和民事法律及先例,確定原被告雙方民事權利義務和相關責任。

  資產(chǎn)階級革命后,大陸法系的法國率先引進了英國的陪審團制度,隨后德國等國家紛紛仿效。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實行的陪審制度可以稱為參審制,從一般國民中選拔出來的陪審員或非職業(yè)法官,參與到司法審判之中,與職業(yè)法官共同組成審判法庭,根據(jù)刑事或民事案件雙方提出的主張及證據(jù),獨立判斷指控或起訴的事實的有無,并決定對犯罪者定罪量刑或對責任人處罰。

  陪審團制和參審制主要區(qū)別在于:一是陪審員的職責不同。陪審團制中陪審員與法官職責區(qū)分明顯,陪審團主要負責認定案件事實,法官負責適用法律;而參審制中一般陪審員與法官具有同等職權,對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裁判均有權發(fā)表意見。二是陪審員對案件結果的影響不同。陪審團制中陪審團對案件的裁決,法官必須聽從,不可忽視;參審制中陪審員與法官一起參加庭審,最后根據(jù)多數(shù)表決原則決定案件結果。三是陪審員的任期不同。陪審團制中陪審員是一個案件就選一次,其任期就僅僅是這個案件的審理期間;參審制中陪審員往往都有一定任期,一般是半年、一年或數(shù)年。

  近年來,一些傳統(tǒng)的大陸法系國家也開始在司法改革中引入英美式的陪審團制度。2001年,俄羅斯聯(lián)邦委員會批準修訂的《俄羅斯聯(lián)邦刑事訴訟法典》認可了陪審團制度的試行結果。西班牙在1995年頒布了《陪審團法》,在省級法院負責一審的官員瀆職、嚴重侵犯人身權利和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案件中引入陪審團審判。2005年,韓國的“總統(tǒng)司法改革委員會”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建議,包括在部分重大案件中進行陪審團審判的改革實驗。法國保留了陪審員和法官共同審理、共同評議、共同裁判的參審模式。日本通過了《關于裁判員參加刑事審判的法律》,在重大刑事案件中,由3名法官和6名國民裁判員組成合議庭。

  從陪審制度的歷史和發(fā)展來看,在社會專業(yè)化如此發(fā)達的今天,司法裁判依然需要非專業(yè)的普通民眾的參與,陪審制度具有勃勃生機。我國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也將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發(fā)展,讓越來越多的民眾走近司法,參與審判,感受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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