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房山區(qū)法院 趙艷艷
每到冬季都有不少市民利用閑暇時間去滑雪場滑雪,如果在滑雪時遭受意外傷害,特別是被撞傷,該如何厘清責任又該如何索賠呢?
撞人者和滑雪場的責任劃分
康女士在滑雪過程中不慎摔倒,被工作人員帶到拖牽迂回站下側,這里放置了幾個錐形警示桶。和康女士在同一雪道的劉某試圖從警示桶的中間滑過時失控將康女士撞傷。為此康女士住院治療14天,花費醫(yī)療費3.3萬余元,并鑒定為十級傷殘。康女士將劉某和滑雪場訴至法院,要求雙方共同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15.8萬余元。
法院認為,劉某在已看到警示桶的情況下未采取必要的減速、避讓措施,直接從錐形警示桶間穿過,由此導致康女士被撞傷,其行為與康女士的人身損害后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其作為侵權行為人應當對康女士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滑雪場工作人員將康女士帶到事發(fā)地點,即應對康女士人身安全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其所設置的錐形警示桶并不足以避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故應該承擔在其能夠防止損害發(fā)生的范圍內對康女士的人身損害后果承擔40%的補充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劉某賠償11.6萬余元,滑雪場支付康女士合理損失的40%即4萬余元,滑雪場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后可向劉某追償。
補充責任不同于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蓖瑫r,《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對“補充責任”進行了細化規(guī)定,即“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fā)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結合本案,雖然直接侵權人是劉某,但滑雪場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并未盡到其義務,所以應該承擔補充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8條,在沒有其他規(guī)定的情況下,如果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因本案中發(fā)生事故的場所屬于娛樂場所,其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所以法律規(guī)定了其負有特殊的補充責任。
補充責任不同于連帶責任,其差異主要表現在執(zhí)行工作中。以本案為例,滑雪場對康女士合理損失的40%,即4萬余元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如劉某與滑雪場在規(guī)定期限內都不履行義務,法院在執(zhí)行時,只有在劉某沒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時才可能對滑雪場采取執(zhí)行措施。而如果滑雪場承擔連帶責任,則法院可以選擇執(zhí)行任一被執(zhí)行人,無需在查證劉某無財產后再執(zhí)行滑雪場的財產。兩者相同之處是滑雪場承擔責任后,可進一步追償。
簽署事故證明書要謹慎
對于滑雪場而言,加強安全保護措施是重中之重,安全無死角,事故才能少。實踐中,事故多發(fā)的原因主要為滑雪道路況及兩側安全護欄不符合要求,在危險路段、事故多發(fā)路段未做好防護工作。依照規(guī)定,滑雪場所應當在危險地段設有安全防護措施,應為消費者提供配套、合格的滑雪用具,檢查滑雪板是否牢靠、滑雪杖是否齊整、設備有無老化等。此外,滑雪場還要設置醫(yī)務室,為消費者購買保險,以便在事故發(fā)生后及時補救。
對消費者而言,要按照規(guī)定要求上道,在滑行過程中注意自身安全,根據自身水平選擇適合的滑雪道,切勿逞強。事故發(fā)生后,要保留好證據,尤其是事故現場證據,應第一時間拍下現場照片。照相時要有參照物,以證明事故發(fā)生地為該滑雪場。此外,要保留好門票、入場券等證據。
需特別提醒的是,在實踐中,事故發(fā)生后,部分滑雪場會為消費者出具《滑雪場事故證明書》,要求消費者在上面簽字,確認事故發(fā)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對事故經過及傷情的確認。這時候,消費者要謹慎閱讀后再簽字,千萬別因為聽信滑雪場的口頭承諾而放松警惕。在描述事故經過中慎用“不慎摔倒”的表述方式,應盡可能詳細、準確地寫明事發(fā)經過。此外,消費者起訴的訴求不包括尚未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這些費用可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