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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秘密”不是筐 不能啥都往里裝
//agustinmoreno.com2014-05-14來源:深圳特區(q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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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李楚翹

  引子

  政府的運作有必要的秘密,保守秘密,是必須的,也是每個責任人的義務。但有時候,“國家秘密”成了筐,啥都可以往里裝。一些地方預算不公開,給出的原因是“國家秘密”;土壤污染狀況不公開,拋出的理由是“國家秘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8年5月1日施行以來,已滿六年。六年間,《條例》對于保障公民知情權、監(jiān)督權,促進政府透明度的提高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但同時,公民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頻頻遇阻,該公開的信息,卻被一些部門以“國家秘密”為由抵觸。如何看待這類現(xiàn)象?它有何危害?如何治理?本期“思與辨”展開討論。

  ■ 主持人:尹傳剛 (深圳特區(qū)報評論員)

  ■ 嘉 賓:張濤甫 (復旦大學政策與發(fā)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導)

  王 琳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劉國強 (四川外國語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

  政府部門以“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有關信息,理當給出具體的依據(jù)

  主持人:有些單位和部門動輒拿“國家秘密”當信息不公開擋箭牌的現(xiàn)象時有所見,大家如何看待這種現(xiàn)象?

  張濤甫:“政府信息公開是原則,秘密是例外”,這是國際慣例,也已經(jīng)成為大眾政治的常識。為什么我們總是在國際慣例和公眾常識面前遭遇政府“躲貓貓”?究其原因有三:一是《條例》是一個沒有牙齒的法規(guī)。主要表現(xiàn)在對違規(guī)者如何追責,沒有嚴格的規(guī)定。二是部門利益作梗。無私才能無畏,一些部門之所以用“國家秘密”之名忽悠公眾,因為他們有不能公之于陽光下的利益“小九九”;三是來自外部的監(jiān)督還不夠有力,如果死磕派多了,媒體也窮追猛打,恐怕他們也不敢在眾目睽睽之下,死皮賴臉地對該公開的信息藏著掖著。

  王琳:信息公開是保障公眾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的重要途徑。依《條例》,當“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即便是“例外”,也應該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國家秘密關系到國家安全,是個敏感的領域,應予高度重視。確屬“國家秘密”的當然不應公開。但“國家秘密”并不是對抗政府信息公開的擋箭牌!侗J貒颐孛芊ā芳捌鋵嵤┘殑t,詳細規(guī)定了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政府部門以“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有關信息,理當給出具體的依據(jù)。

  劉國強:政府信息哪些應該公開,哪些不應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較為模糊,政府部門在信息公開中無具體標準可循,自主性強,其結果就是“國家秘密”成為政府信息公開的擋箭牌,頗有“一夫當關,萬夫莫開”的味道。從一般意義上說,“秘密”與“公開”本來就是一對矛盾,但如果政府信息公開和定密的種類有清晰的劃分,定密權責明確,程序規(guī)范,這一矛盾并不難解決。該公開的信息不公開,其根子在于對行政權力缺乏實際約束。

  任意“保密”是對民眾知情權的侵害,必然極大地損害民眾對政府部門的信任度

  主持人:“國家秘密”異化為不公開的尚方寶劍,會造成什么損害?

  王琳:“國家秘密”異化為不公開的尚方寶劍,既讓行政公信流失,讓《條例》淪為“文本上的法”,同時也沖擊了保密制度,傷害了《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權威。因《保守國家秘密法》并不排斥政府信息公開。相反,在該法第4條還明確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實踐中,一些職能部門把大量不屬于“國家秘密”的事項,歸入“國家秘密”,容易誤導民眾對“國家秘密”產(chǎn)生錯誤的認識。這是對國家保密制度的巨大傷害。

  張濤甫:一些政府部門動不動就以“國家秘密”這個大口袋,把本該讓公眾知曉的信息裝進去。這無疑會損毀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一個部門的不作為、負面表現(xiàn),會給公眾產(chǎn)生這樣的聯(lián)想:整個政府都是這樣的。他們表面上口口聲聲說信息公開,說一套,做一套。事實上不是這樣的,只是少數(shù)部門違反《條例》,但卻讓整個政府為其背黑鍋。

  必須在《條例》中明確“國家秘密”范圍,究竟“國家秘密”的邊界在哪里?應該有明確的交代,它不是一個可以由權力部門任意解釋的彈性籮筐。

  劉國強:任意“保密”是對民眾知情權的侵害,必然極大地損害民眾對政府部門的信任度。掩蓋和拖延并不能真正解決問題,民眾從其他渠道獲取信息后,可能引起更大的反彈,同時也使謠言傳播有了更大的空間,必然增加后續(xù)工作的難度,甚至引發(fā)嚴重的群體性事件。亂定“國家秘密”可能掩蓋著政府官員的不作為或腐敗行為。

  對以“國家秘密”之名行阻礙信息公開之實的行政部門和官員要給予及時處理

  主持人:怎樣才能打破“國家秘密”是個筐,啥都可以往里裝的怪象,讓相關部門在該公開的信息上不再拿“國家秘密”做尚方寶劍?

  張濤甫:這么多年來,《條例》之所以遭到部門利益的扭曲,形成一堵玻璃墻,看上去似乎透明,撞上去就是走不通,根本的一點,就是違規(guī)成本太低,致使犯禁者對這個法規(guī)沒有敬畏感!稐l例》成為“有牙齒”的法規(guī),才能真正硬起來。

  劉國強:第一需要完善相關法律規(guī)范,使政府信息在該保密還是該公開上做到有法可據(jù);第二應該完善行政管理機制,由當前“重保密”向重信息公開的方向轉變,尤其在政府信息的定密主體和程序規(guī)范、定密異議制度的建立等方面要大力完善,對以“國家秘密”之名行阻礙信息公開之實的行政部門和官員要給予及時處理。

  王琳:要打破“國家秘密”這個筐,大致有兩條路徑。一是嚴格的程序規(guī)范;二是有效的司法救濟。嚴格的程序規(guī)范,就是要明確禁止政府機關以籠統(tǒng)的“國家秘密”之名拒絕信息公開。如當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確屬“國家秘密”,應在回復中明確說明該信息屬于“國家秘密”中的何種等級,以及該等級是根據(jù)哪部法律哪個條款確定的。國家秘密雖是“秘密”,理當保護,但作出認定國家秘密的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不是秘密。有充分的程序公開,才能一方面保守國家秘密,另一方面又盡可能保護公眾的知情權,防止行政部門借“國家秘密”之名拒絕社會監(jiān)督。所謂有效的司法救濟,是要求法院能夠勇于擔當“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法院在為政府信息公開之訴提供司法服務上,不能“等靠要”,司法尊嚴和司法權威也要靠個案公正來樹立。嚴格的責任機制和有效的救濟途徑,是未來立法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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