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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貫徹落實執(zhí)行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有關司法體制改革的決定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建立跨行政區(qū)劃司法體制及辦案機制,是探索建立與行政區(qū)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的具體體現,是中央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頂層設計,是維護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事關鐵檢機關的生存與發(fā)展。因此,現就緊緊圍繞“我國專門領域跨行政區(qū)域司法管轄的現狀研究”這一命題,從以下方面進行探索研究。
一、從關鍵詞入手,正確理解“專門”、“領域”、“行政區(qū)劃”、“司法管轄”的基本涵義
我國領土遼闊,專門領域繁多復雜。為了準確把握命題的題意和所研究的范圍,有必要對以下幾個專業(yè)術語作簡要闡明。
(一)“專門”指獨立門戶,自成一家。
(二)“領域”指對某一科目分類劃分后,對應的各部分就叫作某某領域。簡單來說,就是一個行業(yè)。
。ㄈ┛缧姓䥇^(qū)域中的“行政區(qū)劃”是指國家為實行分級管理而劃分并設立的相應國家機關的區(qū)域。行政區(qū)域的“地域管轄”是指行政主體系統(tǒng)中確定同級行政主體之間首次處理行政事務的分工和權限。而“跨行政區(qū)劃”的實質就是不依照現行行政管轄區(qū)域來設置專門的司法機關。
。ㄋ模八痉ü茌牎保菏侵阜ㄔ簩υV訟進行的審判管轄權,廣義是指司法機關的業(yè)務管轄范圍。我國現行的司法管轄制度是以行政區(qū)劃司法管轄為主、以跨行政區(qū)劃專門司法管轄為補充的司法管轄體系。因此,我們的首要任務就是要解決設立跨行政區(qū)劃的司法機關的具體問題,厘清其業(yè)務范圍是什么。其次要明確什么是司法機關,在我國的司法體制中,狹義的司法機關指的是法院和檢察院。廣義的司法機關還包括公安機關,它是國家行政機關,同時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在履行刑事偵查職能的時候,可以被認為是司法機關的一部分。
因此,本文將從以專門領域跨行政區(qū)域中的海事法院、民航公安、長航公安、海關緝私公安和鐵路公、檢、法等司法機關(廣義的司法機關)的司法管轄研究為基礎,探索跨行政區(qū)劃法院、檢察院的設立意義、原則和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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