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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 咋就淘汰不了
//agustinmoreno.com2017-05-04來源: 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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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末位淘汰制”作為績效考核的一種手段,近年來在一些公司推行開來,然而,重慶某實業(yè)公司實行“末位淘汰”制“淘汰”員工后,被員工告上法庭,最終被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判賠償3萬余元。這是近日渝中區(qū)法院發(fā)布的一起勞動爭議訴訟典型案例。(5月3日《法制日報》)

  ●析理 末位淘汰 才該被淘汰

  “末位淘汰”雖然源于國外,卻興于國內(nèi),成了眾多企業(yè)加強管理的一個法寶。從制度設計上看,此舉從客觀上推動了職工的工作積極性、精簡機構等。不過,其消極和負面作用同樣明顯,具體來說,“末位淘汰”的弊端在于,一是與法律規(guī)定相背離。企業(yè)實行的“末位淘汰”只是其內(nèi)部管理規(guī)定,卻沒有法律依據(jù),其辭退員工的行為為單方面的違約責任,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有損人格尊嚴、過于殘酷。重要的是,由于評價的公平性很難得到保障,使結果可能喪失正當性,偶然的評價結果,往往使被測評者失去了努力的機會。結果其雖然做了超常的努力,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但依然被淘汰出局,這不僅挫傷了一個人的積極性,對其自尊心也是一種傷害。

  三是這很有可能會成為相關企業(yè)繞過法律的侵權手段。近年來,因為“末位淘汰”引發(fā)的勞動糾紛已經(jīng)日益增多,不少業(yè)內(nèi)人士及法律專家對“末位淘汰”制也提出了質(zhì)疑,認為這種制度設計已經(jīng)喪失了其存在的合理性,理應被淘汰出局。

  正是基于此,《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則明確,用人單位通過“末位淘汰”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法院應予支持。

  個案的勝利不足為喜,在勞動合同法已實施多年,而“末位淘汰”可索賠業(yè)已成為司法原則的情況下,“末位淘汰”在一些領域和地方還比較嚴重,足以說明權利弱化的狀況有待改善,權利保護的任務還有待加強。其間除了勞動者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利外,還需要更為暢通的救濟途徑,并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多管齊下才能讓“末位淘汰”被法律淘汰。堂吉偉德

  ●警示 當頭棒喝 警鐘應長鳴

  “末位淘汰”作為一種績效管理手段,一直被不少用人單位視為績效管理的最有效手段之一。不過,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澳┪惶蕴弊饔玫陌l(fā)揮,本身就是一把“雙刃劍”。如果不對其予以揚長避短式的規(guī)范,則容易被濫用。特別是在現(xiàn)實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工成本,達到減人增效之目的,動輒揮舞“末位淘汰”的大棒,任性地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致使“末位淘汰”直接等同于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起典型案例中,法院依法否決了用人單位的“末位淘汰”,是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當頭棒喝。在用人單位濫用“末位淘汰”解除勞動合同亂象時有發(fā)生的現(xiàn)實語境下,司法否決“末位淘汰”,顯然具有依法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積極示范意義。

  用人單位之所以敢于任性地將“末位淘汰”與解除勞動合同直接等同,主要在于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過于原則,讓其通過“末位淘汰”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了可乘之機。

  因此,司法否決“末位淘汰”,不僅給那些挖空心思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敲響了法治警鐘,為其濫用“末位淘汰”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套牢了法律韁繩,而且也為今后審理類似案件、幫助勞動者依法維權提供了司法實踐的具體參考樣本。如此善之又善,理當始終不渝地堅守。

  一言以蔽之,“末位淘汰”不能直接等同于解除勞動合同,司法對其予以否決,實乃依法保護勞動者權益的題中之意。要讓“末位淘汰”不再成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任性工具,既需要用人單位方面在利益的博弈面前自覺遵守法律,又需要司法機關通過具體裁決和典型案例進行引導和強化。故此,在用人單位直接將“末位淘汰”與解除勞動合同畫等號還十分盛行的當下,司法否決“末位淘汰”的案例,應該進行更廣泛地宣傳。張智全

  ●反思 推進法治 不能靠個案

  在《勞動合同法》賦予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中,根本沒有“末位淘汰”一說。即使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也要“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diào)整工作崗位”。所以遭“末位淘汰制”淘汰員工被判賠3萬余元,此判例值得叫好!澳┪惶蕴边@種績效考核制度是源于歐美的舶來品,早已被證明并不科學,績效排位考核就像排隊,有人總會處于隊尾。但現(xiàn)實是,這一違法管理制度卻每每被企業(yè)青睞,曾有調(diào)查顯示,實行“末位淘汰”考核制度的企業(yè)多達80%,同時,一些企業(yè)采用“末位淘汰”辭退員工的頻率很高,一年一次、半年一次,甚至一季度一次,讓職工怨聲載道。

  無論用人單位如何美化其能“激勵員工上進”“提高企業(yè)效益”,它在實質(zhì)上仍是負激勵。在其倒逼下,員工能承受較大的身心壓力,職業(yè)安全感降低,對單位的忠誠度也降低,有的甚至會為個人上進影響團隊協(xié)作。對被“末位淘汰”的員工而言,也是一種人格尊嚴傷害。尤其是年紀比較大的員工被淘汰后往往難以再就業(yè),勞動權利就此喪失,且以此被淘汰不能獲得任何補償,生活也可能失去保障。

  既然“末位淘汰”既違法,又不符合現(xiàn)代管理的人本思想,何以大行其道?一方面,與用人單位相比,勞動者弱勢,即使權益被侵犯也可能得過且過、忍氣吞聲,不愿或不敢維權,何況在“末位淘汰”被普遍采用和接受的情況下,更缺乏維權的勇氣。另一方面,相關部門對“末位淘汰”的流行非常知情,卻往往“民不舉,法不究”,有勞動者以此狀告用人單位才判定違法,就像這起官司一樣。所以相關部門有必要主動捍衛(wèi)勞動者權益,看看到底還有多少用人單位仍在奉行“末位淘汰”!淘汰“末位淘汰”不能僅靠個案推進。何勇海

  ●建言 權益當先 激勵要正面

  人的能力有大有小,在工作中做出的業(yè)績也就不同。重慶這家企業(yè)用“末位淘汰”制淘汰員工,被法院判決賠償3萬余元,有效維護了被淘汰員工的合法權益。這種以“末位淘汰”方式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與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也該“壽終正寢”,被徹底摒棄和淘汰了。

  誠然,一些企業(yè)為了追求經(jīng)濟效益,對員工進行績效考核,激勵員工做出更多的業(yè)績,這一點無可厚非。但是,把“末位淘汰”作為考核手段,就顯得十分不妥。一方面,那些能力相對較弱的員工,很可能就成為了受害者;另一方面,也給廣大員工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壓力,對企業(yè)沒有歸屬感。這樣一來,企業(yè)在短時間內(nèi)的經(jīng)濟效益可能上去了,但從長遠看,卻很難留住員工和人才,企業(yè)的發(fā)展將后續(xù)乏力,不可能有大的發(fā)展。

  其實,績效考核不一定要靠“末位淘汰”來體現(xiàn)。績效考核可以根據(jù)員工的貢獻大小,來確定他們的收入高低,除了給予員工基本經(jīng)濟保障外,貢獻大的收入高,貢獻小的收入低,這樣相對公平、合理,避免了能力弱的員工隨時被淘汰出局,也有利于整個社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

  從法律層面上講,“末位淘汰”也屬違法行為。

  是該與“末位淘汰”徹底說拜拜的時候了。筆者認為,企業(yè)在經(jīng)營活動中一定要遵紀守法,不能只追求經(jīng)濟效益,以“末位淘汰”等違法方式來侵害員工的利益。而員工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此外,勞動監(jiān)察部門應該加大對企業(yè)用工行為的監(jiān)管,嚴厲打擊和處罰一些企業(yè)的不法用工行為。這樣,“末位淘汰”才能徹底被杜絕,員工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強有力保障。丁家發(fā)

  ●三言兩語

  末位淘汰,意味著必有人淘汰,也就說,通過制度化的方式,剝奪一部分人的工作機會,它的目的不是績效,而是人。

  ——小柯

  為什么大企業(yè)中多有末位淘汰,這值得深思。

  ——藍山

  不管人們多努力,總有人被淘汰,這是怎樣的生態(tài)啊!

  ——大訥

  我一直都不理解,為什么會有這種制造員工之間的矛盾,且否定領導責任的制度。

  ——沙塵

  人的能力、貢獻是有差別的,但這不能成為受歧視、受排斥的根據(jù),否則就不公平。

  ——溪石

  別人的優(yōu)秀,就是你的地獄。一個末位淘汰,把人與人之間的真誠、互助、關心,變成了算計、坑害、仇恨。

  ——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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