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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
“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是全新的政治理念。它表明我們黨對社會政治發(fā)展規(guī)律有了新的認識,是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的重要創(chuàng)新,也是中國共產黨從革命黨轉向執(zhí)政黨的重要理論標志。
“治理”是上個世紀末興起的新政治概念,它不同于“統(tǒng)治”的概念。從政治學理論看,統(tǒng)治與治理主要有五個方面的區(qū)別。其一,權威主體不同,統(tǒng)治的主體是單一的,就是政府或其他國家公共權力;治理的主體則是多元的,除了政府外,還包括企業(yè)組織、社會組織和居民自治組織等;其二,權威的性質不同,統(tǒng)治是強制性的;治理可以是強制的,但更多是協(xié)商的;其三,權威的來源不同,統(tǒng)治的來源就是強制性的國家法律;治理的來源除了法律外,還包括各種非國家強制的契約;其四,權力運行的向度不同,統(tǒng)治的權力運行是自上而下的,治理的權力可以是自上而下的,但更多是平行的;其五,兩者作用所及的范圍不同。統(tǒng)治所及的范圍以政府權力所及領域為邊界,而治理所及的范圍則以公共領域為邊界,后者比前者要寬廣得多。
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是社會政治經濟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它本身也是政治現代化的重要表征。衡量一個國家的治理體系是否現代化,至少有五個標準。首先是公共權力運行的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它要求政府治理、市場治理和社會治理有完善的制度安排和規(guī)范的公共秩序;其二是民主化,即公共治理和制度安排都必須保障主權在民或人民當家作主,所有公共政策要從根本上體現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主體地位;其三是法治,即憲法和法律成為公共治理的最高權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超越法律的權力;其四是效率,即國家治理體系應當有效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社會秩序,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經濟效益;其五是協(xié)調,現代國家治理體系是一個有機的制度系統(tǒng),從中央到地方各個層級,從政府治理到社會治理,各種制度安排作為一個統(tǒng)一的整體相互協(xié)調,密不可分。其中,民主是現代國家治理體系的本質特征,是區(qū)別于傳統(tǒng)國家治理體系的根本所在。所以,政治學家也將現代國家治理稱為民主治理。
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兩者放在一起,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這里所說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指的是一個國家的制度體系和制度執(zhí)行能力。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是一個有機整體,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與增強國家的治理能力,是同一政治過程中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有了良好的國家治理體系,才能提高國家的治理能力;反之,只有提高國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發(fā)揮國家治理體系的效能。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政治發(fā)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它是對改革開放35年來我國現代化建設成功經驗的理論總結;另一方面也是對我國在現代化進程新的發(fā)展階段所面臨的各種嚴峻挑戰(zhàn)的主動回應。
(俞可平:中央編譯局副局長、研究員11月30日在推進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現代化學術研討會演講 亞子/摘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