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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不明如何維權
密云縣法院 張朦//agustinmoreno.com2014-05-07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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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先生與房地產公司簽訂了《拆遷安置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中約定將陳先生安置于某一樓房處,同時協(xié)議書上手寫了“給本樓車庫一個”。陳先生表示,當時約定給付車庫是因拆遷時陳先生宅院之外有兩個自行車棚,故協(xié)議中約定“給本樓車庫一個”,但當時在合同中沒有約定車庫的位置和大小。

  等到回遷時,房地產公司只同意給陳先生一個面積11.37平方米的自行車車庫。為此,陳先生將房地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給付面積不低于20平方米的小區(qū)車庫,否則補償車庫價款20萬元。法院最終判決房地產公司交付陳先生一個不低于20平方米的車庫,否則補償20萬元。

  在本案的開庭過程中,房地產公司辯稱,他們與其他回遷戶約定是“預定購買車庫一個”,陳先生因為自行車棚的緣故,合同內容寫為“給本樓車庫一個”,按照公平原則,應給陳先生一個11.37平方米的自行車車庫。法院認為,所謂“給本樓車庫一個”,按照交易習慣及民法誠實信用的原則,應是在陳先生回遷時,無償交付陳先生位于本樓的車庫。同時根據(jù)協(xié)議書中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是能夠存放汽車的車庫,而非是自行車或其他車庫。

  雖然簽訂合同時雙方對爭議事項未作出詳細約定,但是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因此,雖然開發(fā)商會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辯解,但在實際審理中法院會結合合同的實際目的并根據(jù)交易習慣等因素來認定協(xié)議的本意所在。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guī)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開發(fā)商的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開發(fā)商雖然多以這種“軟條件”增加樓盤吸引力,并且不把宣傳的內容寫入合同,但如果這一做法對買受人的購房決定造成了影響,也應視為合同內容。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沒有人會不注意涉及房屋主體的款項,但是總會有人把涉及車庫、露臺等房屋之外的條款忽略。簽訂合同時要仔細閱讀內容,不要只把目光放在房產這一主項上而忽略了其他“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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