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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李楚翹
引子
中國社科院近日發(fā)布的2013年《法治藍皮書》,首次推出《中國政府采購制度實施狀況》報告。報告顯示,政府采購的八成商品高于市場均價,56.1%的商品高于市場平均價1.5倍。 如何看待一些政府采購“買貴不買對”的現(xiàn)象?其原因何在?如何根除?本期“思與辨”展開探討。
■ 主持人:尹傳剛(深圳特區(qū)報記者)
■ 嘉 賓:劉國強 (四川外國語大學新聞傳播學院教授)
上官酒瑞(上海市委黨校政治學教研部副教授)
楊國英(中國金融智庫研究員)
政府采購高于市場均價顯然是不正常的
主持人:按理說,政府采購就是要運用公開、公正的市場競爭,把有限的資金用在刀刃上,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規(guī)范性和有效性。但是,近年來屢屢發(fā)生的“豪華采購”、“天價采購”等則集中暴露了政府采購中的各種亂象。社科院近日發(fā)布的《法治藍皮書》顯示,同樣型號、配置的商品,在政府采購中,價格會比一般市場價貴出若干。你們如何看這種現(xiàn)象?
上官酒瑞:從常識來看,政府采購這種集中采購行為,其批發(fā)價應該低于零售價,至少也不應高于市場價。然而,令人不解的是,高達八成的政府采購商品竟然高于市場平均價。這背后的渾水到底有多深,難免令人浮想聯(lián)翩?赡苁沁`規(guī)暗箱操作,是潛規(guī)則作怪,是權力自肥。這在根本上顛覆了政府采購制度設計的初衷,甚至產(chǎn)生了嚴重的負效應,不僅造成公共資金的浪費,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損毀也是無法估量的。
劉國強:按說,政府采購往往量大,對產(chǎn)品性能要求同質化程度高,其采購價格應該比市場價略低才對,這結果看起來是商家賺得大,但據(jù)一些商家反映,其實給政府供貨并不是那么好做的生意,如維系客戶成本高,招標過程潛規(guī)則多,甚至供貨后結賬都費勁,這就是頗堪玩味的現(xiàn)象了,不免讓人懷疑其中存在貓膩。
楊國英:對政府采購的“價高”現(xiàn)象,宜辯證看待。如果政府采購的某一商品(或服務)是少量的,那么政府采購價高出市場價10%-20%是正常的,因為政府采購相比一般市場購買,其交易成本相對較高,包括招標文件制作、參與投標、應收款分批結算、驗收、后期保修、以及開稅票等,而這些交易成本在采購規(guī)模較少時是很難沖消的。而如果政府對某一商品(或服務)的采購是大批量的,那么,政府采購價高出市場價10%,我們則可以視為不正常。“政府采購的八成商品高于市場均價,56.1%的商品高于市場平均價1.5倍”的現(xiàn)狀,顯然是相當不正常的。
制度漏洞與監(jiān)管不到位是主要推手
主持人:什么原因導致一些政府采購“買貴不買對”的?
上官酒瑞: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制度漏洞與監(jiān)管不到位則是主要推手。由于政府采購公開性不夠,又缺乏效益評估、監(jiān)督及相應的責任機制,使采購者很難受到成本控制的約束,高價采購也不難理解了。
劉國強:從政府采購者一方來說,其對相關市場信息的了解是否充分,采購預算和招標是否科學,程序是否公正合理,過程是否公開透明,是否真正做到了以對公共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對政府采購資金精打細算,等等,都會對采購價格造成影響;從商家來看,他們往往對政府采購采取價格歧視,提高報價,或是利用管理漏洞,在競標時壓價,而在中標后采取逃避協(xié)議供貨產(chǎn)品等方式加價;有不少企業(yè)反映,一些政府采購往往是走形式,通過圍標、串標等各種手段來競得項目,更有甚者,領導還干預競標,合作企業(yè)與政府部門,在業(yè)務關系之外還存在各種個人交往,企業(yè)通過高價供貨的獲利往往以其他形式返還給這些政府部門和工作人員,這也是造成政府采購價高的原因。
楊國英:在《政府采購法》出臺已逾10年之際,我國政府采購價相對市場價,仍未能回落到正常水平。之所以如此,一是因為相關部門對政府招投標的涉足,存在較大的權利和義務不對稱,比如,《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分屬財政部和發(fā)改委兩個部門解釋,其間的協(xié)調和溝通無形中增加了政府采購的交易成本,理想狀態(tài)是將《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合并,建立統(tǒng)一開放的政府采購市場,并明確唯一的主體。二是因為在政府采購的整體程序設計中,對社會第三方機構的導入?yún)⑴c嚴重不夠,這變相導致政府采購實施方的自主裁量權過大。
對政府采購實行績效評價
主持人:怎樣打破市場采購高于市場價的怪象?
劉國強:建立采購專家評審委員會,防止政府工作人員的深度介入;完善采購過程的監(jiān)督機制,做到采購信息公開透明。包括采購預算公開、招標過程公開、供貨驗收公開,對采購中出現(xiàn)違規(guī)、違紀、違法行為實行有效的追責?梢越梃b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家的辦法,對政府采購實行績效評價,形成事前預測、事中調查、事后評價的全過程績效評價體系。但這些措施的實施,歸根結底仍有賴于對權力運行的有效限制。
上官酒瑞:必須強化對政府采購的監(jiān)督、指導和考核,建立健全政府采購監(jiān)督問責機制。對不當采購、腐敗采購的當事人要依法嚴肅查處和問責;即便是那些正常的高價采購,相關部門也要介入調查,公布事實真相,向社會澄清原因。
完善政府采購信息公開機制,推進陽光采購,擴大監(jiān)督。建立全國統(tǒng)一的采購平臺,把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招標中標情況等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輿論監(jiān)督。唯有規(guī)則清晰,充滿競爭,充滿陽光,讓每一個市場參與者,都有參與政府采購業(yè)務的權利,把每一個接受政府采購業(yè)務的市場參與者,都約束在法律的天平上,政府采購因非市場因素而只買貴的現(xiàn)象,才會大幅度減少。
楊國英:打破政府采購價大幅高于市場價的怪現(xiàn)象,首先應嚴格落實預算法,預算法不僅要統(tǒng)籌各級政府的行政總支出,而且對各級政府、各級部門的商品(及服務)采購也應細化執(zhí)行到位;其次應優(yōu)化政府采購流程,理順涉及政府采購相關部門的權利和義務,以防止彼此之間的扯皮和拖沓;針對政府采購的相關技術環(huán)節(jié),也應盡快調改,比如,應該延長政府采購的公示期,對政府采購的公示渠道亦應擴大,還有,更應盡快導入社會第三方機構參與政府采購的審批、核準和監(jiān)管等環(huán)節(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