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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權利和公權力的邊界,這是一個歷久彌新的話題。沒有一成不變的答案,相關理解會隨著歷史的變遷而變化,針對不同的事項、因為不同的條件或者環(huán)境、由于不同的主體或者客體而各異。但是,其中一點是共通的——尊重、保護和實現(xiàn)私權利,是公權力的邏輯起點和價值歸宿。在沒有相應的上位法依據(jù)的情況下,縣委縣政府以規(guī)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確規(guī)定復婚和再婚的“不準操辦酒席”,這不僅在情和理的層面值得商榷,而且在法的層面亦超越了公權力的邊界,涉嫌構成權力濫用。
其一,在私人能夠實現(xiàn)自由和權利的情況下,公權力應當堅持消極作為、不介入的有限政府原則。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jié)的,行業(yè)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尤其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能夠實現(xiàn)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公權力便應當不介入、少介入或者根據(jù)個別請求介入。
其二,在私人的自由和權利受到威脅或者需要支援時,公權力便應當堅持積極作為、適時且充分介入的原則。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私人的某些自由和權利需要有公權力的支持甚至介入才能夠實現(xiàn),那么,就應當及時而充分地行使公權力,確保給付、規(guī)制或者整序等措施的實效性。
其三,公權力的作為或者不作為、介入或者不介入,都應當立足于法治主義原理,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厘清并恪守公權力的邊界,不僅是限制公權力,而且也是充實公權力,故而要注重通過完善公法制度來規(guī)范公權力。完善公法制度,就是要明確權力的內容、范圍、條件和程序。這就要從組織法上明確權力的任務和目標,厘清權力和權利以及各權力之間的界限,防止權力越界、重復干預和多頭管理對私權造成違法或者不當侵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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