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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判先罰”,何以守護公平正義防線
張貴峰
//agustinmoreno.com2016-08-19來源: 中工網(wǎng)—《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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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無論是“罰金”還是“沒收財產(chǎn)”,都必須以法院判決為前提和依據(jù)。

  2015年4月,湖南商人梁材被檢方指控行賄296萬元、應(yīng)予追繳違法所得1309.9萬元。但該案尚未宣判,其公司就被法院罰沒900萬元,“未判先罰”變成了政府的非稅收入。而除罰沒的900萬元外,另有梁材本人、子女及公司名下的896萬元被凍結(jié)、3套房產(chǎn)被查封。律師估算約價值3200萬元,遠超出被指控違法所得。(見8月17日《中國青年報》)

  在尚未宣判的情況下,便對被告“罰沒900萬元”,該法院的這種做法顯得悖謬。依據(jù)相關(guān)法律,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無論是“罰金”還是“沒收財產(chǎn)”,都必須以法院判決為前提和依據(jù)。也就是說,只能是“先判后罰”,而不能是本末倒置的“未判先罰”,否則,不僅在邏輯順序上違反和顛倒了基本的司法訴訟程序,而且最終也將顛覆“無罪推定”這一現(xiàn)代法治社會的刑事訴訟原則,導(dǎo)致事實上的“有罪推定”。因為一旦“罰沒”走在了“宣判”之前,意味著嫌疑人已在宣判之前便已被認定有罪,而依據(jù)我國刑訴法,“未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此外,除了“未判先罰”,法院在凍結(jié)、查封財產(chǎn)方面,同樣也存在不少涉嫌程序違法的問題。一方面,法院凍結(jié)查封的財產(chǎn)數(shù)量,被指超出應(yīng)有的合理限度;另一方面,法院所凍結(jié)查封的范圍,看起來也逾越了合理的法律界限,如除了梁材本人,其子女名下的房產(chǎn)也被凍結(jié)查封,而依據(jù)刑訴法,“與案件無關(guān)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當然,質(zhì)疑法院“未判先罰”和凍結(jié)查封在司法程序上是否合法,并不等于說,行賄商人就一定無罪無辜。要明確的是,即便其有罪,司法訴訟也必須嚴格遵循“先判后罰”的基本訴訟程序、恪守“無罪推定”原則,在“程序正義”軌道上進行。有道是,“公平正義不僅應(yīng)得到實現(xiàn),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xiàn)”,而所謂“看得見的方式”也即“程序正義”的方式。否則,基本的程序正義得不到充分尊重和遵守,不僅被告人的合法權(quán)益無法得到保障,而且作為“社會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司法審判本身,也將有“失守”之虞。未經(jīng)法院審判,公民的權(quán)利便被隨意侵犯,還如何守護“公平正義的最后防線”?

  因此,為了充分維護司法這一“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提高司法公信力,對于“未判先罰”這種涉嫌司法程序違法的問題,不僅應(yīng)盡快調(diào)查和糾正,還必須依法追究相關(guān)人員濫用職權(quán)、枉顧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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