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飽受輿論詬病的“嫖宿幼女罪”日前有了定論,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嫖宿幼女罪被刪除。嫖宿幼女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行為,以后對這類行為適用刑法中關于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guī)定。很多人認為,此舉有望強化保護幼女權益,減少針對幼女的性侵行為。
嫖宿幼女罪持續(xù)成為輿論熱議的焦點,與近年來頻繁曝光的未成年人性侵問題密切相關。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全年,僅被媒體曝光的此類案件就高達503起,是2013年的4.06倍。其中,受害人群呈現逐漸低齡化趨勢,尤其以7歲到14歲的中小學生居多。一些曝光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引發(fā)爭議,有人質疑嫖宿幼女罪成為一些犯罪分子避重就輕的法律空子。特別是一些重大惡性的、涉及多名幼女的嫖宿幼女案,受到嫖宿幼女罪15年“頂格刑”的限制,無法對犯罪分子進行嚴厲打擊,也難以平息群眾的強烈憤慨。
國家立法機關對相關法律條款進行重大修訂,體現了對于主流民意的充分關切和積極回應,這無疑是一種進步、開明的態(tài)度。開門立法,立法和民意之間的良性互動,既可以提高立法工作和法律規(guī)范的質量,使其更具公信力和權威性基礎,也可以使法律規(guī)范獲得更廣泛的擁護支持,為法律實施打下堅實基礎。從這個角度上說,此次刑法修正案的通過是一次良好范例。應該以此為契機,健全完善群眾意見表達機制,建立常規(guī)性通道,使群眾的普遍期待能夠更有效地上升為國家立法,體現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
當然,對于群眾意見的表達,還要更加開放、更加自由,尤其是對于不同的意見,要有更加包容的態(tài)度。重要法律對社會生活的影響廣泛深遠,與群眾的安全和利益息息相關,當然要具備廣泛的群眾基礎。但法律又是一門嚴密精準的科學體系,具有高度的科學性和專業(yè)性。經受過系統專業(yè)訓練的法律專家,才能更好地勝任立法工作。雖然大多數群眾都支持取消嫖宿幼女罪,但在法律專業(yè)領域,也不乏反對取消的聲音。他們認為,涉及幼女的性犯罪案情各有不同,如果一概都按強奸罪論處有失嚴謹。而且,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嫖宿幼女罪的量刑都比強奸罪更重,“避重就輕”的結論缺乏數據支持。他們的觀點某種程度上并非沒有道理,然而,這些基于專業(yè)立場,并且不乏客觀理性的聲音,目前遭受到大量非理性的質疑和攻擊,一些人甚至要求把這些專家人肉出來,要“拉出來遛遛”。這種不允許不同聲音、不同意見存在的態(tài)度,不利于營造健康的公共討論氛圍,也會損害立法工作的科學性和專業(yè)性。
從立法上加大對性侵幼女的懲罰力度,這是保護幼女合法權益的首要一步,但遠遠不是全部。如果僅僅止步于歡呼法律的通過,恐怕還不足以改變幼女們的危險處境。有法可依之后,還要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一些引起廣泛爭議的性侵幼女案件,其實并不是法律的條款出了問題,而是法律的適用出了問題。如果司法實踐水平沒有相應提高,立法的推進并不能必然帶來實際社會效果的改善。在法律之外,還要有社會建設、家庭建設,以及群眾法律素養(yǎng)、思想道德素質的提高。對于性侵幼女案件的研究表明,這類案件多數發(fā)生在家長、學校及社會監(jiān)護缺位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以熟人居多。義務教育的小學階段兒童、農村地區(qū)兒童則是安全監(jiān)護最薄弱的群體,成為遭受性侵的“重災區(qū)”。由此可以看出,性侵幼女頻繁發(fā)生的原因,已經不僅僅是法律問題,而是法律、社會、家庭、學校,以及倫理道德系統性問題綜合導致的惡果?梢,相關法律條款獲得通過之后,能否在日常司法實踐中得到全面、嚴格的實施至關重要。而在法律守住底線的基礎上,還要有社會、家庭、學校、倫理道德的全面建設。畢竟,不管法律的制裁多么正義嚴厲,它都不可能全部挽回性侵所造成的損害。要最大程度地減少,甚至杜絕性侵幼女的現象,在法律之外,社會、家庭、學校和倫理道德缺一不可。只有它們共同參與,才能織成堅實的保護網,保護幼女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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