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開始第三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備受關注的嫖宿幼女罪有望被取消。這對完善刑法體系,進一步尊重和保護幼女的相關權益,具有重要積極意義。
這些年來,無論是2009年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2011年陜西略陽嫖宿幼女案,還是2012年浙江永康嫖宿學生案,每次案件發(fā)生之后,“嫖宿幼女”的罪名都會挑動公眾的敏感神經。厘清其與強奸罪等相關罪名的關系,讓法治更加科學完備,切實發(fā)揮出針對幼女犯罪的打擊作用,成為社會各界的共同心聲。
主張廢除嫖宿幼女罪者主要認為,嫖宿幼女罪避重就輕。在性侵案件中,幼女本就是受害者,如果再貼上“嫖宿”所對應的“賣淫”標簽,則是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主留的一些人士認為,傷害幼女性質惡劣,單列罪名有助于加強保護,嫖宿幼女罪的起刑點比強奸罪要高,懲罰力度更大,所以值得保留。
不可否認,此次擬取消嫖宿幼女罪,是相關方面對民意的順應與調和,是法律的進步和完善。歷史地看,嫖宿幼女罪1997年從強奸罪中分離出來,有著針對幼女犯罪增多的特殊時代背景。此次擬取消嫖宿幼女罪,減少“嫖宿”字眼給社會公眾特別是受害人家屬的不必要傷害,是對法律條文的一種糾偏,無疑也是一種進步,正是法治建設從我國國情出發(fā)、同改革開放不斷深化相適應的具體體現(xiàn)。
取消嫖宿幼女罪,并不意味著保護幼女的減弱。正如一些專家所建議的,從法律上要進一步加強對幼女的保護,特別是從量刑上對心存僥幸的犯罪分子形成震懾,仍是法律要進一步完善的努力方向。諸如對這一類行為在歸于強奸罪的基礎上,通過司法解釋,將其細化為奸淫幼女行為來從重處罰,這些意見都值得重視。
保護好幼女是法律的職責,更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順應時代要求和民眾呼聲,讓法治更加科學完備,才能呵護好稚嫩的蓓蕾,為廣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吳龍貴:廢除“惡法”是司法公信的最好證明 2013-12-09 |
王 琳:執(zhí)法問題不是嫖宿幼女罪存在的理由 2013-12-10 |
董 平:廢除嫖宿幼女罪是順應民意之舉 2014-03-04 |
堵漏 2015-03-04 |
兵 臨:嫖宿幼女罪并入強奸罪需嚴密設計 2015-03-04 |
王 琳:“嫖宿幼女”定強奸罪亟須同罪同罰 2015-03-04 |
是時候廢除嫖宿幼女罪了 2015-08-21 |
劉建國:“嫖宿幼女罪”戳中權利保障隱憂 2015-08-21 |
知 風:不應以刑期論嫖宿幼女罪的存廢 2015-08-21 |
為什么“嫖宿幼女罪”當廢 2015-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