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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幼女,涉及普通人的切身利益,這樣的民意固然粗放,但并非閉目塞聽
取消嫖宿幼女罪的民意,得到了立法機關的呼應,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次審議稿刪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即“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等待最后審議結果的日子里,民意很少這么焦急萬分。
嫖宿幼女罪廣遭詬病其來有自。第一,把幼女當成失足婦女,卻罔顧她們缺乏判斷力,而且不讓幼女依靠色情謀生,也是最低限度的監(jiān)護責任;第二,嫖宿幼女罪比強奸罪量刑重,可根據(jù)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數(shù)據(jù),2010年至2013年,有高達33%至48%的嫖宿幼女罪被告人低于法定量刑;第三,嫖宿幼女罪首要任務并非保護公民人身權利,而是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fā)育,比嫖宿破壞的社會管理秩序更重要。
其實,無論是支持嫖宿幼女罪,還是要求取消,雙方的目的是同一個,即最大程度保護幼女的權利不受侵犯,只是所選路徑不同,F(xiàn)在,更多人傾向于取消嫖宿幼女罪,就在于司法實踐沒能很好地同時撐起兩把“保護傘”。貴州習水、云南富源、福建安溪……多起公職人員嫖宿幼女案件,如果不是民意洶洶,差一點就被鉆了空子。
今天,民意也并沒有泛濫和糊涂,在意識到嫖宿幼女罪不合時宜的同時,也看到一旦廢止,就會留下強奸罪起刑點更低的空子。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可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關于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guī)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這就是說,要通過修法,將嫖宿幼女罪和強奸罪合并成一把密不透風的法律“保護傘”。
保護幼女,涉及普通人的切身利益,這樣的民意固然粗放,但并非閉目塞聽,既有直接的生活經驗,也有間接的他山之石。比如,隨著社會對性別認知的寬容,保護幼女的同時,也應該保護男童,這是很明顯的法律短板;比如,能否利用科技約束這些強奸犯,讓他們出獄后佩戴電子腳環(huán),保證其活動軌跡避開學校等場所。耐心傾聽民意之后,如何借鑒并推動立法、司法、執(zhí)法的進步,一個高效溝通渠道不應缺席。
廢止嫖宿幼女罪,民眾到了一錘定音那刻才會把心放下。而且,數(shù)年的博弈過程,民意和學者大戰(zhàn)三百回合之后能夠理性表達,讓法治前行的步伐更值得期待。
■我來打醬油
@zi色feng鈴:“嫖宿”和“強奸”對于幼女而言,其實就是法律的偏誤對犯罪分子的庇護。兩字之差卻讓罪行量定相隔天地,罪犯的僥幸和幼女的有痛難訴讓法偏離公正。而今審議刑法修正案,“以悟校誤”,法治歸航,犯罪分子再無幸于法之誤差,正義也會走得更遠更順暢。
@justicelaw:法律天平之所以神圣,在于每個環(huán)節(jié)的精密和公允,也在于對尺度的精準調節(jié)和不斷修正。廢除嫖宿幼女罪背后的民意呼聲,恰恰證明了這一點。也只有立足于預防犯罪、兜底弱者的立法初衷,勇于在實踐中完成法律條文糾偏補缺,才能讓法律充滿正義的光輝,照亮人們對法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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