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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穎:打罵孩子不是家庭私事
//agustinmoreno.com2015-12-30來源: 中國教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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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實施。這部法律規(guī)定:“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均屬家庭暴力。該法律尤其強調(diào),“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jiān)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細讀這部法律,給筆者強烈的感覺是,父母作為孩子的監(jiān)護人必須重新認識打罵孩子的行為。不然,稍不留神就是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的懲處。

  法律界定的家庭暴力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身體的侵害,包括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是程度嚴重的傷害;二是對精神的侵害,包括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是持續(xù)性的傷害。盡管絕大多數(shù)父母平時打罵孩子沒有達到這么嚴重的程度,但《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宗旨是重在預防和制止。父母要認識到家庭暴力對孩子造成傷害的嚴重后果,減少和避免暴力言行,恪守法律的底線。

  很多人認為,打罵孩子是家庭的私事,外人管不著。現(xiàn)如今,法律要管了。除了規(guī)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之外,《反家庭暴力法》還有“強制報告”的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等其他單位,發(fā)現(xiàn)無民事行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責任、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案。

  也許有的父母心存僥幸心理,認為打孩子沒嚴重到犯罪程度,也無關緊要。如今,《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guī)定,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機關處理以后,如果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就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同時出具“告誡書”,記錄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以及不得再實施家庭暴力的警告。筆者看來,落實這部法律,除了告誡、警告,還要有對實施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監(jiān)護人,進行強制性親職教育的相關規(guī)定,從根本上減少和杜絕對孩子的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專門規(guī)定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也是一大亮點!叭松戆踩Wo令”是指當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狀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該受理。應當說,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是孩子的“護身符”,是對孩子實施家庭暴力者的“緊箍咒”,也是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一大“法寶”。

  教育家蘇霍姆林斯基曾指出,“每個人都應當知道:假若孩子體驗到體罰的可怕和震驚,那么在他的心靈里,那種內(nèi)在的、自身天賦的、作為自我教育的力量就減弱了”。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父母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為孩子營造良好的家庭環(huán)境。

  (作者系天津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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