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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民熊先生遺失一部手機后,聯(lián)系到拾得人蔡女士,熊先生承諾給對方一定酬金以示感謝,雙方便約好時間地點歸還手機。這本是一件皆大歡喜的事情,不料雙方卻因酬金的數(shù)額引發(fā)糾紛,直至熊先生報警求助(5 月15日《重慶晚報》)。
熊先生認為,自己的手機價值千元,而且已經(jīng)用了數(shù)年,蔡女士索要酬金800元明顯不合適。而蔡女士則認為,自己為了歸還手機,付出了相關金錢與時間等成本,并覺得手機中的相關信息價值明顯要高于手機本身價值。
那么,蔡女士索要的這800元酬金,是否合適?衡量標準首先要看熊先生是否承諾給付酬金800元。如果承諾過,熊先生理應支付。但問題是,熊先生只答應給付一定報酬,并沒有“懸賞”具體金額。那么該給予蔡女士多少錢的酬謝呢?
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物權法也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也就是說,蔡女士歸還手機是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同時,索要酬謝也合情合理并合法。但具體酬謝金額,則是“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如果熊女士能夠證明,自己為了保管與歸還手機,確實花了800元費用,則其索要800元的要求,明顯就是合理的。問題的關鍵就在于此,蔡女士似乎并無法證明,自己為了保管與歸還熊先生的手機,付出了800元的費用。
很明顯,依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歸還遺失物,相關酬金問題,與遺失物的價值并沒有直接關系。如果歸還一部千元手機,發(fā)生費用千元,失主也需要支付;相反,如果歸還一件價值千億元的文物,沒有發(fā)生費用,失主也可以不給予任何報酬。顯然這才是問題的實質(zhì)。
換言之,在追尋遺失物、歸還、索要報酬等相關事務越來越多的情況下,我國法律有關這方面的相關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需要完善或者細化。比如在索要報酬等的數(shù)額和標準上,不妨借鑒效仿一下德國、日本等國家的做法,即以遺失物為標準,按遺失物價值的一定比例(5%或者20%)作為確定報酬的標準。
總之,“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這個很難說得清楚、容易引起爭議的標準,該適時修改、明確或細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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