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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拾金索酬”必須以失主自愿為原則
//agustinmoreno.com2014-07-16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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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10歲男童小峰在公交車上撿到一個錢包,包中有491元現(xiàn)金。對于在農(nóng)村長大的小峰而言,這不是一筆小數(shù)目,足以實現(xiàn)他眼下最大的愿望——買一輛自行車。媽媽給小峰出了一個主意:找到失主,歸還錢包中的銀行卡、身份證等物品,但要求失主給1000元錢,作為孩子購買自行車的資金。幾經(jīng)討價還價,最后失主花300元錢給小峰買了一輛自行車,以示酬謝(7月15日《成都商報》)。

  事情的結(jié)局還算圓滿,但雙方討價還價的過程著實有些難堪:失主拒不同意支付1000元酬金,小峰媽媽則揚言要把錢包扔掉,雙方為此打了三次電話、發(fā)了20條短信。其間,失主感覺自己被敲詐,還打電話報了警。

  拾金不昧是傳統(tǒng)美德,“拾金而昧”則涉嫌違法。我們不能奢望每個人都道德高尚,但也不允許有人非法隱匿、占有他人財物。那么在“昧”與“不昧”之間,能否找到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平衡點?通過這么多年的討論,有一個方法得到了相對多數(shù)的認可:拾遺者在將財物交還給失主的同時,能得到適當?shù)某曛x,這種行為仍不失為善舉。而且,適當?shù)某曛x還具有積極意義,可以起到鼓勵拾金不昧、減少非法隱匿的作用。雖然這種“拾金不昧”不如原來的高尚和純粹,但是有更多失主的財物失而復得,總比有更多拾遺者因得不到報酬而隱匿他人財物要好。

  關于這一點,在法律上也能找到相應的依據(jù)。比如《物權(quán)法》規(guī)定:“權(quán)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而問題在于,現(xiàn)實中,拾遺者索要的酬金,往往明顯超出保管遺失物、聯(lián)系失主等支出的費用,新聞中小峰媽媽索要1000元酬金就是如此。正是這個原因,小峰的媽媽遭到了很多網(wǎng)友的批評,認為這是“獅子大開口”,會把孩子教壞的。

  說實話,我不忍心過多指責小峰的媽媽,畢竟,她還是教育孩子要拾金不昧,只是想多要一些酬金而已。何況,她的“獅子大開口”,其中確有“人窮志短”的因素。

  實際上,法律上規(guī)定失主應當支付“必要費用”,只是一個最低要求。在最低要求之上,拾遺者可以向失主多要一些酬金,失主當然也可以主動多支付一些酬金。但是,這里有一個基本原則必須遵守,那就是自覺自愿,即失主是否多支付酬金,必須建立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拾遺者不可強制或變相強制。雙方甚至可以討價還價,但像小峰媽媽這樣揚言要把錢包扔掉,顯然有威脅、強迫的意味,不僅不道德,而且有違法之嫌(涉嫌敲詐),把一件善舉弄得變了味兒。

  這條新聞給我們的思索還有很多,但是“失主自愿”這個原則,我想,還是應該以更為明確的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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