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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蕊:鐵路部門被諒解消費者同意了嗎
//agustinmoreno.com2015-12-16來源: 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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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客羅某乘高鐵出站時發(fā)現(xiàn)丟了車票,在手機上有訂票信息可確認已買了票的情況下,依然被要求補交票款。羅某上訴至法院后,于14日被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判定一審敗訴。

  關(guān)于“另行購票”,消費者個人提起訴訟,結(jié)果敗訴。那么,由消費者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結(jié)果是否有所不同?浙江省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委)就“強制實名制購票乘車后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向鐵路部門提起公益訴訟。近日,該訴訟以“雙方諒解”、消保委主動撤訴告終。

  一起公益訴訟中,消費者利益是否得到了保護,是判斷這起訴訟是否有實質(zhì)性意義的首要標準。以此標準看,鐵路部門至今沒有對“丟失實名制車票就必須重新買票”問題進行正面的、直接的回應(yīng),也沒有實質(zhì)性的改變。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的“諒解”讓人不禁感到“突!保弘p方達成“諒解”,問過消費者的意見了嗎?

  從消費者的視角看,聲勢浩大的一場公益訴訟,其“諒解”過程頗有“疑問”:在被告鐵路部門“零讓步”的情況下,究竟誰“諒解”了誰?鐵路部門是如何讓消保委“諒解”的?這種“諒解”,是否考慮到了普通消費者?這場訴訟,是否輸?shù)闹挥衅胀ǖ南M者?而更關(guān)鍵的問題是,誰來解答消費者的疑問?

  摘編自新華社12月15日電文/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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