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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屬于灰色收入的導游小費將合法化。記者日前獲悉,國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聯(lián)合發(fā)布 《關于進一步加強導游勞動權益保障的指導意見》,首次從國家層面肯定并支持推廣導游薪酬制,其中明確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對導游優(yōu)質服務的獎勵機制”。(8月20日 《新聞晨報》)
將導游小費合法化,初衷和目的就是減少旅游市場亂象,提高導游及旅行社服務質量,讓游客享受更好的旅游服務。不過,基于不同角度的認識,游客對導游消費或褒或貶,原因和理由也不盡相同。作為國外“舶來品”,導游小費會不會在國內(nèi)“水土不服”,能不能產(chǎn)生預想中的效果,確實值得深思。
需要厘清的是,游客支付給導游消費,其背后到底是一種什么樣的利益關系呢?眾所周知,市場經(jīng)濟視角下,優(yōu)質的旅游服務必然能夠兌換豐厚的經(jīng)濟收入。支付給導游小費,也是以游客滿意為前提,假如導游服務質量不高,游客也就不需支付小費。不難看出,導游小費的存在,正是市場規(guī)則下的衍生物,是導游、旅行社、游客三方之間利益最大公約數(shù)。
那么,國家旅游局等三部委支持推廣導游薪酬制,其中所提出的“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對導游優(yōu)質服務的獎勵機制”,則明顯逾越了市場規(guī)則范疇。導游小費的給付,與旅游服務質量的高低,具有明晰的因果關系,也就是旅游服務質量令人滿意在先,而游客支付導游小費在后。不過,在國內(nèi)旅游質量沒有得到有效提升的前提下,以旅游小費來反向刺激旅游服務水平的好轉,無疑是本末倒置。
事實上,在旅游市場依然混亂,服務質量偏低的現(xiàn)實下,推動導游小費合法化明顯不合時宜。導游小費本屬于市場范疇內(nèi)的議題,卻需要國家旅游局等三部委參與,對于游客而言頗為不公平。假如,在旅游服務水平不高的情形下,還要將小費合法化,則讓游客背負了更加沉重的負擔,而旅游市場秩序也會更加混亂。給不給小費、到底該給多少,都是遵循市場交易原則下,游客與導游達成合意為基礎,并不需要其他因素的主動介入。
今年4月12日,云南導游陳春艷因不滿游客消費低辱罵游客,遭到吊銷導游證的處罰。然而,對于這種現(xiàn)象,也引發(fā)了廣泛的熱議,那就是“無底薪、無保障、無尊嚴、無身份”的現(xiàn)實面前,導游應該如何生存?從這個方面而言,關鍵就是要在旅游業(yè)構建公開透明的利益分配機制,規(guī)范導游從業(yè)人員的收入來源,確保游客享受高質量的旅游服務。如此,免除了導游的后顧之憂,提高了旅游服務質量,在市場交易規(guī)則下,給付導游小費自然水到渠成。(劉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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