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黑名單”應向實體懲戒過渡
和靜鈞
//agustinmoreno.com2015-12-22來源: 中工網(wǎng)—《河南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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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6日,國家旅游局公布第四批游客“黑名單”,5名游客上榜。自今年4月6日施行《游客不文明記錄管理暫行辦法》以來,已有16名游客被列入“黑名單”。

  可以預料,隨著時間的推移,進入“黑名單”上的人員或人次會越來越多。而隨著“同伴”的增多,上榜的人員從最初的對可能后果的提心吊膽,和被單選出來“示眾”的面紅耳赤,慢慢發(fā)現(xiàn)上榜后也無所謂,它既沒有帶來實體的不利后果,也因為錄入信息時間一般只有1到2年而只成為“暫時性受挫”,而“同伴”的增加令其最初可能有的羞恥感也會蕩平。

  這樣的判斷是有實證基礎的。首批因“滾水潑空姐”而上榜的一名游客就表示,自己已看到國家旅游局網(wǎng)站公布的信息,但到目前為止,這對他的生活沒有影響。他說:“從泰國回來,我就去了韓國。大不了不跟團,自由行就是了!保ā毒┤A時報》10月4日)?梢赃@么說,“黑名單”制從現(xiàn)階段的效果上看,已經(jīng)淪為“稻草人”。

  “黑名單”制的法源是部門規(guī)章《游客不文明記錄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宗旨為推進旅游誠信建設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識。然而,《辦法》基本上只把自身定位為信息登記者的角色,造成了這一部門規(guī)章的權威不足,法的指引效果不彰!掇k法》唯一對“后果與責任”條款方面有所提及的是第八條。第八條規(guī)定“黑名單”(游客不文明記錄)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門應將“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通報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補救措施,挽回不良影響。必要時向公安、海關、邊檢、交通、人民銀行征信機構等部門通報“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依據(jù)第八條,“黑名單”管理者還負有通報、提示等義務,而“不良行為者”還有“單獨被通報”和“單獨被指示”的權利。而至于“黑名單”管理者稱“必要時”要把信息交給有關部門,因缺乏什么情節(jié)視為“必要”的細則配套,這樣的規(guī)定只起到“虛張聲勢作用”。

  顯然,“黑名單”制應從“管理本位”向“懲戒本位”過渡,沒有強制性,法律就不成其為法律,規(guī)則就不成其為規(guī)則。從《辦法》的具體情況而言,首先它只是部門規(guī)章,它不可能超越它的上位法《旅游法》而擁有更多的執(zhí)法權,所以,《辦法》應處處體現(xiàn)貫徹和執(zhí)行《旅游法》精神,密切與《旅游法》配合,其中這一“黑名單”信息應與旅游法授權管理的單位,如旅游服務企業(yè)、旅游設施管理單位等密切合作,應把“黑名單”信息盡量由這些單位及場所共享,以建立配套的“準入禁止或限制”等合法措施。

  其次,“黑名單”信息保存時間盡管后來修改成動態(tài)管理,但依然沒有完全去除“一般1~2年”這樣的年限。1~2年的信息保存期太短,應提升到5年為“最低值”。

  最后,旅游部門應推行與各部門的征信單位“信息共享互通”基礎工作。目前,由最高法牽頭的失信被執(zhí)行人信息共享系統(tǒng)已經(jīng)建成,旅游部門也應推行這一工作,這才會把合法的懲戒效應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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