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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籍農民工何某在北京打工,去年10月13日騎電動車在上班途中出車禍死亡。交通管理部門勘驗現場后認定:何某駕駛的電動車重量和時速,屬于機動車范疇,由于何某沒有考取相應的駕駛證,沒有戴頭盔,交管部門認定何某屬于違法駕駛,負交通事故主要責任。何某的親屬不干了,認為人被別人的車撞死了還要負主要責任,交管是欺負外地人。親屬和老鄉(xiāng)們曾聚集在交管部門討說法并打算上訪。此時,公益律師出手法援,先是穩(wěn)定亡者家屬的情緒,與交管部門溝通,同死者家屬共同查閱交通事故現場材料及認定事故責任的依據。再是想辦法與雇用何某的勞務公司協商出具用工證明,以便讓何某能按城鎮(zhèn)人口標準得到賠償。另外為讓亡者親屬盡快得到賠償,查知負有事故次要責任的汽車司機的車輛保險額超過60萬元,足以賠償何某的各項損失,律師同保險公司高層溝通,保險公司打破常規(guī)先行支付賠償金36萬多元給何某的家人。死者親屬感到滿意,很快回老家安葬何某。(1月8日《勞動午報》)
上述這個案例,說明了一個道理,勞動者維權要依法維權,還要理智維權,才更有利于爭議的解決。
依法維權是前提,理智維權是對維權渠道和方式的正確選擇。就如上述事件,車禍身亡的農民工親屬,最初不承認事故責任的劃分,以“死者頭上三分理”的態(tài)度準備上訪。上訪也是法律允許的維權方式,但對于日益強調法治的社會來說,對合理合法的行政行為持有偏見的上訪,并不能解決問題,還會被認定為無理上訪。隨著法治的建設完善,曾經的大規(guī)模上訪這種對行政執(zhí)法糾偏的形式,必然會縮減范圍和嚴格程序。
對于理智維權來說,最困難的是怎樣選擇維權的渠道和方式。
據1月8日《河南工人日報》報道,2013年,上蔡縣農民工駱某受雇于同鄉(xiāng)包工頭李某,前往河北省高碑店市一工程項目部務工,施工中被砸傷左手大拇指。后經鑒定左手大拇指失去部分功能,為九級傷殘。2014年駱某起訴工頭李某討要賠償,經調解李某寫下5萬元的欠條,承諾8個月內不能到河北工地追要工傷賠償5萬元,由李某支付欠條上的錢款。但河北工程工地方面拒絕賠償,農民工駱某只好再次起訴李某討要人身傷害賠償。兩審法院均判工頭李某敗訴。
農民工駱某選擇人身傷害的民事賠償訴訟,是正確的。工頭李某,大概也知道“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承包業(yè)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yè)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钡珗(zhí)行此規(guī)定比較麻煩,因為工傷賠償先要工傷認定,工傷認定的前提是確定傷亡農民工與誰有勞動關系。對于工傷賠付數額不大受雇于工頭的農民工來說,選擇人身傷害民事賠償比選擇工傷賠償更快捷。
所以勞動者維權,在依法維權的前提下還要理智維權。當然,理智維權需要更多的專業(yè)知識,而專業(yè)知識通常是勞動者所欠缺的,需要更多的專業(yè)人士為維權勞動者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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