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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員工不告知工會違背程序正義
石南
//agustinmoreno.com2015-12-22來源: 中工網(wǎng)—《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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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正義,從另一個角度解讀,也即程序、次序正確。這用在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程序上,有兩個告知,沒有“告知員工”,沒有“告知工會”,就叫違背程序正義。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該市一家公司在單方解除與員工的無限期勞動合同,因未事先將理由通知該公司的工會組織、未征求工會意見,故判令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7.6萬元。目前,在歷經(jīng)二審后,該案判決已經(jīng)生效。(12月20日新華網(wǎng))

  這個案例披露后,引發(fā)了廣泛好評。我也認為,它具有標桿意義,對于那些單方隨意辭退員工的行為,具有強烈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尤其是辭退員工無視工會組織的行為,就讓這些“強權(quán)者”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價。

  長期以來,一些勞動者動輒得咎,只是因為一個小差錯,甚至僅僅因為管理層個人好惡就被辭退的現(xiàn)象車載斗量,比比皆是。同時,在辭退員工時,也常常沒有幾家單位把工會和職工組織放在眼里。這個案例至少表明,辭退員工固然是用人單位的權(quán)力,但是即便在理,合乎章程,但是未通知工會,未征求工會意見,一意孤行,就是違法,違反了《工會法》《勞動合同法》。

  《工會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企業(yè)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yīng)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yè)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guān)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yè)應(yīng)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jié)果書面通知工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yīng)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quán)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yīng)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jié)果書面通知工會。

  據(jù)了解,這名姚姓男子因與張姓同事發(fā)生口角被其打傷,張被拘留10天,姚被公司開除。隨后他向當?shù)貏趧尤耸虏块T申請仲裁,獲支持。法院認為,警方并未處罰姚;該公司在開除姚時,并未征求已有12年歷史的該公司工會意見,其辭退程序違反工會法和勞動合同法強制規(guī)定,應(yīng)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廣東的這個判例表明,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未經(jīng)工會被判賠償,凸顯程序正義。程序正義也即“看得見的正義”,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yīng)得到實現(xiàn),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xiàn)!彼^“看得見的正義”,實質(zhì)上就是指裁判過程相對于裁判結(jié)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對于實體結(jié)論而言的正義。

  程序正義,從另一個角度解讀,也即程序、次序正確。在棋類比賽中,常被引用的一句話就是,因為一個次序走錯,叫“棋錯一招滿盤皆輸”。這用在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程序上,有兩個告知,沒有“告知員工”,沒有“告知工會”,就叫違背程序正義。

  換句話說,用人單位炒人,不僅要合乎規(guī)定,也必須合乎法律規(guī)定包括程序正義,即必須看工會臉色,必須看法律顏色。這當然也需要工會組織認真履行法律責任。概略言之,那些個不斷曝出的冤假錯案,尋根究源,無一不是有人胡作非為,違背了法律的程序正義。這樣的案件昭告于天下,也是遲早的事。從這個意義上說,正義可以遲到,但不可以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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