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恩奎:多少違法行為假“為她好”而行
//agustinmoreno.com2014-12-15來源: 中工網(wǎng)—《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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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3歲的譚鳳(化名)在郫縣團結鎮(zhèn)一家民辦幼兒園擔任園長。11月23日,她被查出懷了身孕。因孕酮過低,醫(yī)生建議她休息10天。她口頭上給幼兒園負責人鄧書英請了假。假后準備回來上班時,卻被告知“不用再來上班了”,園方給出的理由是:已經(jīng)懷孕,不適合做這份工作,讓她安心養(yǎng)胎。(12月14日《華西都市報》)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女職工在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也規(guī)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chǎn)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

  然而,這家幼兒園根本無視法律規(guī)定,雖然明知道女員工懷孕了,仍然一辭了之。還打著“為她好”的幌子,簡直是荒唐可笑。

  單位這種做法顯然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懷孕員工“三期”(懷孕期、生產(chǎn)期、哺乳期)期間,就職單位不能無理由解除懷孕員工,女工完全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等法律途徑依法維權,并向當?shù)貗D聯(lián)、工會等組織反映,堅決向違法的用人單位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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