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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主體責任 維護“森林”健康
林琳
//agustinmoreno.com2015-12-22來源: 中工網(wǎng)—《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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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0日新華社的報道聚焦了2015年主體責任追究的問題——因轄下連續(xù)發(fā)生3名廳級領(lǐng)導干部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河南省新鄉(xiāng)市委原書記李慶貴被免職;因黨委班子成員11人不同程度違紀違法,貴州省六盤水市木崗鎮(zhèn)黨委書記被從副縣級降為副科級……上半年,全國問責了370多個單位的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和4700多名黨員領(lǐng)導干部。

  今年初,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提出,要深入落實主體責任,強化責任追究。一個單位或組織的黨風廉政情況好壞,關(guān)鍵看“兩個責任”——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jiān)督責任。尤其是黨委書記“一把手”,抓好黨風廉政建設(shè)是本職,如果抓不好黨風廉政建設(shè)是失職,理應(yīng)被追責。

  今年10月修訂的《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領(lǐng)導者和領(lǐng)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nèi)職務(wù)或者留黨察看處分。”一個變化是,由原來強調(diào)黨委(黨組)在黨風廉政建設(shè)責任制中負主體責任,改成了強調(diào)黨組織在全面從嚴治黨方面要負主體責任。進一步強調(diào)了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對于管黨治黨所肩負的責任,也為今后的責任追究提供了更具體明確的依據(jù)。

  追究主體責任有較強的現(xiàn)實針對性和必要性。時下,在其位不謀其政的官員并不鮮見,個別人對待工作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占著“和尚”的位置不撞鐘,對下屬失職失察甚至縱容其做出一些違紀違法的事情——如果說對個別下屬的貪腐情況不掌握或許是偶然,但手底下的人三番五次出事被查,主管領(lǐng)導還不知情,是裝沒看見還是原本就是“一路的”?這樣的狀態(tài)、心態(tài),顯然需要糾偏和懲處。還有,整天嘻嘻哈哈、“一團和氣”,為官不為、“一把手”不負責,如果官場庸懶散的做派蔓延,民生上的事無人過問,公眾權(quán)益必然受損,地方發(fā)展必然被耽誤。

  干部犯錯誤,組織有責任。如果各級黨委、紀委真正履行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責任,少數(shù)干部不至于從違紀滑向違法的深淵。由此可見主體責任的落實有多重要。

  各單位、組織的黨委(黨組)的負責人是黨風廉政建設(shè)的第一責任人,從某種意義上說,他們是所在單位、組織的“護林人”。強化其主體責任,一方面是督促其改變不良工作作風和態(tài)度,認真履職履責,看好自己的“一畝三分地”,防止自己職責范圍內(nèi)的“樹木”出現(xiàn)“病蟲害”,或者將“病蟲害”扼殺在萌芽、治愈在“早早期”;另一方面,追責“護林人”也是為了維護一片繁茂、健康的“森林”,形成自我凈化、共同成長的整體生態(tài)。也就是說,“護林員”只對自己負責,只能保證自己干凈、健康是不夠的,只有保證每一棵樹的存活,才算稱職盡責。

  新華社對各地追究主體責任情況、案件的盤點,讓我們看到中央及地方在整治官場陋習、從嚴治黨方面的決心。今后,當“老好人”攤上事兒、下屬有病領(lǐng)導被追責,都將不足為奇。

  黨組織在全面從嚴治黨方面負主體責任,這比黨風廉政建設(shè)主體責任的范圍更寬、標準更高、責任更大、要求更嚴。期待各級各地黨組織都能認識到主體責任的意義,把主體責任扛在肩上、落到實處,清理、摒棄官場陋習和潛規(guī)則,扭轉(zhuǎn)干部隊伍的嘻哈之風以及“人人都負責、人人不盡責、人人不擔責”的局面,讓干部隊伍舊貌換新顏,促進整個社會治理邁上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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