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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艷剛:于英生案昭雪更有標志意義
//agustinmoreno.com2015-02-06來源: 新華每日電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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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冤假錯案得以真相大白,大多有偶然因素。于英生案的不同之處在于,他重獲清白不是因為“亡者歸來”,也不是因為“真兇出現(xiàn)”,而是疑罪從無原則得到了堅決落實

  日前,安徽蚌埠市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正式宣布,對備受關(guān)注的于英生案啟動錯案追責程序。盡管這起發(fā)生在1996年的冤假錯案,轟動程度不如呼格吉勒圖案、趙作海案、佘祥林案,但公檢法三家同時啟動錯案追責,極富標志性意義。特別是該案中多個疑點例如疑似真兇的指紋、精斑等緣何屢屢被無視,辦案機關(guān)是否涉嫌故意藏匿關(guān)鍵證據(jù)等,均有待最后定論。(相關(guān)報道見今日4版)

  與此前媒體曝光的眾多命案一樣,于英生案具有冤假錯案的典型特征:一是報案人被當作犯罪嫌疑人,于英生1996年12月2日發(fā)現(xiàn)妻子在家被奸殺,他在第一時間報警,警方卻懷疑是他殺妻后偽造了現(xiàn)場;二是破案堪稱“神速”,從案發(fā)到于英生被刑拘只用了10天,再到警方宣告破案和于英生被正式逮捕也只用了10天;三是存在非法取證行為,于英生曾被辦案人員連續(xù)折磨和詢問七天七夜;四是有諸多疑點被無視,比如兇案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不屬于于英生的指紋和精斑。

  近幾年,我們見證了不少冤假錯案在積壓多年后被平反,于英生案僅是其中一例。一個值得注意的現(xiàn)象是,公眾在談論冤假錯案時常常會發(fā)出一些反問——在湖北佘祥林案之后,很多人都在問“如果遇害者后來沒有重新出現(xiàn)呢?”在云南杜培武案之后,很多人都在問“如果真兇后來沒有落網(wǎng)呢?”在內(nèi)蒙古呼格吉勒圖案之后,很多人都在問“如果當時沒有湯計這樣的記者持續(xù)九年奔走呢?”

  有這些假設式追問,是因為這些冤假錯案得以真相大白有很多偶然因素。于英生案的不同之處在于,他以“殺妻者”的身份蒙冤十余年后重獲清白,不是因為“亡者歸來”,也不是因為“真兇出現(xiàn)”,他也沒有遇到“湯計式記者”。雖然奸殺于英生妻子的真兇也落網(wǎng)了,但那不是于英生沉冤昭雪的關(guān)鍵,因為他在真兇被抓前幾個月就已被無罪釋放——2013年5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于英生案進行立案復查;8月,安徽省高院再審宣判,認為原審認定于英生故意殺人事實的證據(jù)不確實、不充分,在案證據(jù)之間的矛盾沒有得到合理排除,撤銷原一審判決、二審裁定;11月,殺害于英生妻子的真兇武欽元在蚌埠被警方控制。

  從這個時間軸可以看出,扭轉(zhuǎn)于英生命運的是疑罪從無原則——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情況下,推定被告人無罪。更值得強調(diào)的是,正是在于英生被宣判無罪釋放之后,蚌埠市公安局啟動再偵程序,重新偵查此案,通過比對當年在兇案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指紋和精斑DNA等,鎖定并抓獲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機關(guān)遵循疑罪從無原則就像按下了快進鍵,讓真相和正義很快到來。

  拿于英生案與其他一些冤假錯案對比就不難看出,過去一些地方司法機關(guān)片面追求破案率和破案速度、信奉“寧可錯殺,不可放過”的落后理念、為破案而故意藏匿證據(jù),確實給一些無辜的人造成了巨大傷害,甚至讓一些人不明不白丟了性命。還可以看出,過去一些冤假錯案因為種種原因遲遲得不到糾正,不僅延長了一些無辜者蒙受冤屈和苦難的時間,還在很大程度上延宕了真相大白之期。

  冤假錯案的發(fā)生和糾正困難是對公平正義的最大折損。正因如此,通過司法改革進一步確定疑罪從無原則,并建立完善的司法申訴和案件糾錯機制,顯得尤為重要。黨的十八大召開后,習近平總書記對政法機關(guān)作出“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指示;2013年,中央政法委首次就冤假錯案問題發(fā)布關(guān)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guī)定;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范、及時糾正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

  自十八大以來,隨著司法改革漸趨深入,已經(jīng)有不少冤假錯案得到了糾正。而且被糾正的冤假錯案,在類型上正在由“真兇再現(xiàn)型”“亡者歸來型”,轉(zhuǎn)變?yōu)橛谟⑸高@樣的“證據(jù)不足型”。這是一個非常積極的趨勢,表明司法機關(guān)在落實尊重和保障人權(quán)、無罪推定、疑罪從無、證據(jù)裁判等理念方面有了顯著進步。

  從佘祥林、趙作海到呼格吉勒圖、于英生,雖然這些名字是見證中國法治進步的關(guān)鍵詞,但無論是對這些沉冤昭雪者還是對他們的家人而言,能夠真相大白的“幸運”,終究都帶著“不幸”的底色。我們記住這些人的故事,剖析這些案件當初成為冤假錯案的原因,正是為了盡可能地找出現(xiàn)行司法體制的漏洞,并盡快通過司法改革和完善制度,讓疑罪從無的理念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彰顯,促使司法機關(guān)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理念辦案,讓法律成為每個人的鎧甲和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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