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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校園暴力 法律應“挺身而出”
方芳
//agustinmoreno.com2016-03-07來源: 中國教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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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委員建言亟須立法遏制校園暴力,筆者深表贊同。在我們一再呼喚道德培育、心理疏導的同時,必須要重視法律在防治校園暴力行為中的作用。

  從我國目前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來看,主要有《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從實施效果來看,似乎并未對施暴未成年人形成明顯的威懾力。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于14周歲以下的人,任何犯罪均不承擔刑事責任。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僅對故意殺人等八類嚴重暴力犯罪負刑事責任。目前校園暴力的低齡化特征,使得刑法的這一規(guī)定對于施暴者來說并沒有構成強有力的威懾。《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則更多是從保護、教育、預防的角度進行正面規(guī)范,即使涉及對施暴少年的行為矯治內容,在實踐中的執(zhí)行效果也不甚樂觀。很多校園暴力事件的處理結果往往是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了結,最終給公眾形成了一種“孩子打人只要大人賠錢就行”的誤讀。由于目前立法干預的滯后與缺失,再加上存在執(zhí)法不嚴等因素,使得校園暴力長期以來僅僅是停留在道德層次,而沒有上升為法律問題,從而導致校園暴力行為的犯罪成本低,無形中放縱了施暴者的行為。

  只有從法律上構建校園暴力防治體系,明確規(guī)定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法律程序與法律救濟,才能切實解決校園暴力問題,預防青少年犯罪。一方面,我們可以通過修訂已有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現(xiàn)有立法;另一方面,可以制定出臺專項法律,如《學校安全條例》《校園暴力防范與處理辦法》等來有針對性地規(guī)制校園暴力行為。從立法內容上來說,一是要明確政府、學校、家庭等不同主體在校園暴力防控中的具體職責,一旦失職要追究法律責任。二是要明確校園暴力行為發(fā)生后,學生、家長和學校應當采取的應對措施及處理程序。三是要明確對施暴者的懲戒措施和處罰程序,同時給予受害者充分的救濟渠道。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們一直在強調教育與懲罰并重。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教育和保護是具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越了法律底線,必須為此承擔法律責任,而絕不能以保護為名逃避法律責任的追究。

 。ㄗ髡呦堤旖蚴薪逃茖W研究院教育法制研究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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