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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向各地印發(fā)《關(guān)于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學校針對發(fā)生在學生之間,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wǎng)絡(luò)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的校園欺凌進行專項治理。此次專項治理覆蓋全國中小學校,包括中等職業(yè)學校。(5月10日《京華時報》)
“浙江一男童遭多名少年暴打”、“四川初中女生遭扒光羞辱”、“105中學女生被輪流掌摑”……校園霸凌非近年才有,卻借著病毒式傳播手段,將未成年人之惡,淋漓盡致展現(xiàn)在公眾眼前。
2016年的政府工作報告特別提到“校園安全”,而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教育部部長袁貴仁對頻發(fā)的校園暴力事件也公開表態(tài)“很痛心”。及至眼下出臺“通知”,皆說明頂層設(shè)計已開始在整治校園霸凌問題上持續(xù)發(fā)力。不過,“通知”雖然初衷良好,但畢竟手段有限。這當然不是說“專項整治”不重要,而是從某種意義上說,類似行為如果仍將之界定于“校園事件”的范疇,恐怕很難有個穩(wěn)妥的出口。一方面,時下的“校園暴力”,已經(jīng)超出了學校、教師能處置的能力范圍。
一個共識越發(fā)清晰:荷爾蒙不是犯罪的理由,青春期也不是暴虐的藉口。
這是一枚硬幣的兩面:一則,校方要承擔紓解校園霸凌的責任,但這個責任是“有限責任”。面對違法犯罪時,這個責任甚至是“相當有限責任”。二則,法律當兜底的事情,不能交給道德或心理教育去“和稀泥”。校園內(nèi)法紀不彰,受害的還是守法的學生。
有《未成年人保護法》,自當也該有《反校園暴力法》。唯有“依法治暴”夠硬氣,“以德制暴”的努力才不至于顯得驕矜無力。既然校園霸凌治理已被納入議事日程,那就別讓學校單打獨斗,法律體系的構(gòu)建、執(zhí)法能力的養(yǎng)成,是紓解校園霸凌亂象的底線,亦是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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