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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勞動爭議方便勞動者才符合法律精神
金備
//agustinmoreno.com2015-11-23來源: 中工網—《河南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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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某建筑工程項目,由湛江市徐聞縣第三建筑企業(yè)總公司中標,把它分包給了私人老板鄭某。徐連珠經人介紹到工地給鄭某工作,半年沒拿到工資產生爭議。因沒簽訂勞動合同,她就收集證據,勞動部門工作人員確認她和鄭某存在勞動關系后,向當?shù)貐^(qū)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但仲裁員告訴她此案不在管轄范圍,要去發(fā)包單位的注冊地湛江申請仲裁。(11月20日《南方工報》)

  廣州市距湛江市有400多公里,勞動者跑400多公里去申請仲裁的確很不方便。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笨梢,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機構管轄權,優(yōu)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管轄權。但是,有些仲裁機構人員,有意推諉爭議仲裁申請授理,讓勞動者有苦難言。

  2005年,鄭州市郵政局第三招待所有一批工作十年以上的女職工,因單位沒與她們簽訂過勞動合同,沒給她們辦過職工社會保險,與單位發(fā)生爭議。同年3月,她們中4個年齡較大的職工,鼓足勇氣到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單位給她們辦理職工養(yǎng)老、醫(yī)療和失業(yè)保險手續(xù)、補繳職工養(yǎng)老保險費。但市仲裁委對她們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理由是郵政系統(tǒng)的職工養(yǎng)老保險為省管,她們應到省仲裁委申請仲裁。她們到省人社廳咨詢,又被告之,按勞動爭議管轄的屬地原則,市勞動仲裁機構應受理她們的仲裁申請。4位女工不知如何是好。

  上世紀80年代,濮陽從安陽地區(qū)劃出建市,為加強濮陽新市的工業(yè)基礎,就把當時安陽地區(qū)的林縣鋼鐵廠劃歸濮陽市,就是后來的濮陽市林州鋼鐵有限責任公司。2008年林鋼改制,部分職工和企業(yè)出現(xiàn)爭議,11月份有15名女職工申請仲裁,被告之要到150公里外的濮陽市仲裁委申請仲裁。12月份開庭一次后,就進入無休止的調解。要求仲裁的職工每次到濮陽市長途汽車費、住宿費都讓她們覺得是個沉重的負擔。接著又有11名男職工申請仲裁,上訪要求在勞動合同履行地仲裁,在有關領導批示下,林州勞動仲裁受理此爭議仲裁申請,審理結案在兩個月的規(guī)定之內。

  綜觀世界各國的《勞動法》,均是從民法中獨立出來的,之所以從民法中獨立出來,是因為勞動糾紛的當事人中的一方勞動者,實際處于弱勢地位,與民法糾紛中的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不同。因此勞動法律處理勞動爭議的一個重要原則是要及時而不是拖延。比如民法對案件管轄權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如糾紛中一般是原告到被告所在地起訴。但勞動法律不同,對勞動爭議都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由勞動者選擇,而勞動履行地的仲裁機構管轄權更優(yōu),方便務工的勞動者。

  由此可以看出,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律精神之一,不僅是公正快速解決勞動糾紛,還要盡可能方便勞動者。當然法律精神的體現(xiàn)要依賴執(zhí)法者的素質,如果執(zhí)法人對解決勞動爭議的推諉,給勞動者帶來不便,都有悖于勞動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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