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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北京義聯(lián)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此前的調(diào)研,我國目前的工傷法律程序過于復雜和冗長,最多可以達到10項法律程序。采用法律途徑來主張權利的工傷勞動者,平均經(jīng)歷了2.45年才獲得賠償。很多用人單位為達到逃避工傷賠償法律責任的目的,惡意窮盡工傷賠償爭議所有法律程序以達到拖垮勞動者的目的。(5月4日《法制日報》)
不幸遭遇工傷后,幸望能盡快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是每一個勞動者的心聲,也應是法律確保勞動者合法權益盡快實現(xiàn)的應有之義。如果法律規(guī)定給工傷勞動者制造了障礙、帶來了不便,就應通過法律制度的修正來改變這一現(xiàn)狀,這也是工傷保險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不斷發(fā)展完善的現(xiàn)實需要。
勞動者遭遇工傷后,要想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必須先經(jīng)過工傷認定這一關,這是現(xiàn)行制度規(guī)定的工傷待遇給付的前置程序。不少工傷勞動者在維權路上就卡在了這個前置程序上。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這一認定可能要經(jīng)歷勞動關系確認仲裁、工傷認定、工傷認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一審、二審等程序。每一個程序都有一定的周期,等到所有程序走完,工傷勞動者即使能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也早就身心俱疲了。
設置如此復雜的程序,本意是為了維護勞動者的權益,但結(jié)果卻讓勞動者很受傷。平均經(jīng)歷2.45年才能獲得賠償?shù)臅r間跨度,讓本就遭受了身體損傷的勞動者,再次遭受了心理上的折磨。這種現(xiàn)狀不符合工傷制度的立法目的,也和勞動法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馳。
追根溯源,之所以導致這種現(xiàn)狀,關鍵在于我國目前把工傷認定定性為一種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行政確認行為,因而對其實施救濟的途徑必然包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要改變這個現(xiàn)狀,就得對工傷認定行為重新定性。
勞動者因在勞動過程中受到傷害而與用人單位發(fā)生爭議,本質(zhì)上屬于勞動爭議的受案范疇,是否屬于工傷也應在這一范疇之內(nèi)。正如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勞動爭議處理處處長黃龍?zhí)岢龅哪菢,應當將工傷賠償爭議從行政法律關系中分離出來,納入勞動爭議受案范圍。
按照如此方向,就可以取消工傷認定前置程序,將工傷認定一并納入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實現(xiàn)工傷認定和工傷待遇同時受理。工傷認定本身只是工傷賠償?shù)囊罁?jù),工傷認定程序也只是工傷賠償程序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完全沒有必要實行認定程序和賠償程序的分離。行政機關在此爭議過程中作出的工傷認定,可定性為一種證據(jù),就如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一樣。在勞動者因工傷與用人單位發(fā)生的勞動爭議案中,仲裁機構(gòu)和法院可以對工傷認定結(jié)論進行審查,對符合證據(jù)標準的就確認其證明力;如果認為存在問題,可以直接重新認定,這樣就省略了工傷認定環(huán)節(jié)不必要的訴訟救濟程序。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較,本身就處于弱勢地位,遭受工傷事故的就屬于弱者中的弱者了,法律必須為其主持正義,而這一正義應以更加便捷的方式得以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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