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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在親親?
曾亦
//agustinmoreno.com2015-07-20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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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古以來,中國人形成了種種血緣群體,無論是氏族或宗族,還是大小不等的家庭,皆崇尚親親之道。推而至于國家、天下,乃至天地萬物,莫非親親之體現(xiàn)。故孟子講“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可見,對于古人來說,親親不僅是一般血緣群體的基本準(zhǔn)則,而且成為遍及宇宙的普遍法則。換言之,不僅我對父母、兄弟、妻子要講親親,此為孝弟慈愛;而且,推至君臣、朋友、長幼之間,亦當(dāng)講親親,此為恭友仁忠;至于天地之間,則為民胞物與?梢,親親構(gòu)成了中國文化的基本精神。

  與之相對,則為尊尊的原則。大概在任何群體中,不同人處于不同的位置,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從而形成了某種等級差別的秩序。因此,家庭內(nèi)有父子、兄弟、夫婦之等差,社會上則有長幼、君臣、上下之等差。而且,古代思想要求個體安于自己的位置,安分守己,不能相逾越,由此形成了上下有等、尊卑有差的尊尊倫理。一般來說,處于尊者位置的個體,常常代表了某種集體的力量,而卑者對尊者的服從,不過是個體對集體的服從而已。譬如,就家庭而言,《儀禮·喪服》稱父為至尊,父在家庭中的這種地位,不是因為他作為男性個體的強權(quán),而是家庭必須有一個代表,即家長,因此,家庭成員對家長的服從,不過是個體對家庭這種普遍物的尊崇。個體必須服從集體,家庭如此,國家何嘗不如此?故臣民對君王的服從,并非出于男性的強權(quán),同樣是出于個體對崇高的集體力量之尊崇。

  無論親親還是尊尊,代表了人類社會得以延續(xù)的兩個基本原則。親親體現(xiàn)了自然的原則,而尊尊體現(xiàn)了社會的原則。個體基于父母生養(yǎng)的自然事實,遂由此處理一切家庭關(guān)系及所派生出來的諸種社會關(guān)系,此為親親;然而,個體始終生活在某種群體之中,故必須克制自己的自然屬性,而服從某種群體的普遍要求,遂有對代表群體之個體的尊崇?梢哉f,親親和尊尊兩大原則,對于個體與整個人類的存在,都是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則。

  一

  西周主要是一個宗法制社會,宗族雖然是一個血緣群體,但尊尊卻是壓倒性的第一原則。按照漢代公羊家的說法,周人尚文,即以尊尊原則為主導(dǎo);而殷人尚質(zhì),則崇尚親親的原則。殷代的真實情況不得而知,據(jù)董仲舒《春秋繁露》的說法,殷人夫妻對坐而食,葬時別居,可見,至少在飲食和喪葬的某些場合,夫妻間是相對平等的,不同于西周時那種男尊女卑的格局。此外,大部分傳世和出土文獻都認(rèn)為,殷人普遍實行兄終弟及的繼承制度,這種先兄弟而后父子的做法,在公羊家看來,正是親親的體現(xiàn)?梢,親親原則在殷代居于主導(dǎo)地位,公羊家認(rèn)為殷人尚質(zhì),就是基于這種認(rèn)識。

  到了西周以后,隨著周初一系列封建諸侯的舉措,逐步形成了宗法制度,從而宗族成了周代社會的基本單位。宗法之本意在于,把有共同血緣關(guān)系的個體或家庭團結(jié)起來。但血緣關(guān)系卻有一個特點,即隨著世系的推衍,彼此間的血緣卻是愈益疏遠(yuǎn)。因此,周人設(shè)計出宗法制,目的是通過尊尊原則把血緣不斷疏遠(yuǎn)的個體或家庭能永遠(yuǎn)凝聚在一起。換言之,周人是在血親或姻親中建立了一種等級尊卑的關(guān)系,甚至不惜讓親親之情屈從于尊尊原則,目的是為了維持血緣團體的整體性存在。

  然而,到了春秋中晚期以后,隨著周天子權(quán)威的下降,封建制漸難得到維持,宗法原則逐漸被破壞了。司馬遷《史記》描述了當(dāng)時“以下克上”的現(xiàn)實,即“弒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首先是天子之尊被破壞了,然后是諸侯、大夫也不那么尊崇了,以至于“陪臣執(zhí)國命”?梢哉f,此時尊尊原則從根本上動搖了,宗族也逐步瓦解了,取而代之的則是兩世、三世同居的小家庭。面對這種新的社會現(xiàn)實,公羊家認(rèn)為“孔子作《春秋》”,其意在救“周文之敝”。但如何救呢?對孔子來說,絕非簡單地恢復(fù)周代的尊尊原則,反而是“損周文”,即削弱尊尊的原則,而強化一直被尊尊壓抑的親親原則,用公羊家的說法,就是“益殷質(zhì)”,即強化親親之情的重要性。公羊家甚至認(rèn)為,“《春秋》尚質(zhì)”,換言之,親親才是《春秋》倡導(dǎo)的支配原則。自此以后,與小家庭的社會格局相適應(yīng),親親取代了尊尊,成為傳統(tǒng)中國社會的主導(dǎo)原則。

  在《公羊傳》里,儒家對“質(zhì)”的理解,主要是強調(diào)了親親之情。對儒家來說,父子之親最重,故《公羊傳》以弒父之罪為大惡,且多不忍言。此外,《公羊傳》又突出了同母兄弟之情,至于君臣之間,乃至凡人交接之際,莫不強調(diào)有親親之情。譬如,《春秋》于大夫書日書卒之類,以見君臣之情;又于劉文公書卒,則見交接之情?梢姡寮译m立足于血緣談親親原則,又進而擴充到一般的政治領(lǐng)域,可見,在《春秋》那里,親親原則已成為普遍性的原則。因此,公羊家認(rèn)為孔子作《春秋》,正是本著親親原則對崇尚尊尊的周禮進行改造,從而構(gòu)建出一套適于以后兩千多年中國社會的基本制度。

  二

  《儀禮·喪服》中有一條非常重要的原則,即壓降,此原則突出反映了尊尊與親親之間的矛盾。譬如,子女為母應(yīng)當(dāng)服齊衰三年的喪服,但是,如果母先父而死,則為母服喪要受到父的壓抑,即降一等服齊衰杖期。這是為什么呢?

  按照《喪服傳》的解釋,父是至尊,而母只是私尊,且夫相對于妻亦是至尊,因此,當(dāng)父在時,母尊是受到壓抑的,故子女為母只服到期年為止。另外,又據(jù)《荀子·禮論》的說法,“至親以期斷”,故就親親原則而言,父母于子女是至親,本該服到期年即可,若服三年之喪,則是“加隆”的結(jié)果。但是,出于何種原則而“加隆”呢?大致有兩種說法:其一,依據(jù)《喪服傳》進行推斷,則出于尊尊而加降,即父因至尊而加至斬衰三年,母則因私尊而加至齊衰三年。因此,當(dāng)母為父所壓時,只是不得伸其母尊,但親親之情并未受到壓抑;其二,《論語·陽貨》中記載了一段孔子與宰我的對話,孔子認(rèn)為子女因報恩而為父母服三年之喪,則三年之“加隆”,乃出于親親的原則。因此,如果父在為母而壓降,則是親親之情受到了尊尊原則的壓抑。

  既然為父母服喪三年,乃后人“加隆”的結(jié)果,那么,一旦導(dǎo)致“加隆”的因素消除了,自當(dāng)回歸到基于親親而規(guī)定的本服。故就第一種解釋而言,父沒,母尊得伸,則子因至親而為母服期年,又因私尊而加隆至三年;若父在,則母子間唯有親親之情,故只服本來之至親服,即期年。然就第二種解釋而言,在西周宗法制下,親親受到尊尊原則的壓抑,其意義不過局限于家庭而已,因此,父沒,意味著親親原則不再受到壓抑,故得加隆。換言之,秦漢以后,親親原則壓倒了尊尊原則,故子女為父母服喪,應(yīng)當(dāng)無所壓抑,這種趨勢最終在唐武則天時得到了實現(xiàn),即為母服喪不受父在的影響,皆得服三年。

  此外,《喪服》中關(guān)于子女為出母服喪的問題,也體現(xiàn)了尊尊原則對親親的壓抑。按照《喪服》的規(guī)定,子為出母服齊衰不杖期,此種規(guī)定體現(xiàn)了親親的原則,即出母雖為父所休棄,但于子女尚有親親之情,故得服期。但是,若嫡子承重,則于出母無服。因為此時嫡子承宗廟之重,代表了整個宗族,故不得顧及母子之私情。顯然,母子間的親親之情受到了尊尊原則的壓抑。因為嫡子若僅作為一個自然個體,像庶子那樣,則可純粹因親親之情而為母服喪,但若作為宗族代表的身份,則沒有為宗族外某個體服喪的道理?梢,此時尊尊原則壓倒了親親,親親之情自然就無法得到伸張了。并且,按照朱子的說法,即便不是嫡子,為出母也是不服喪的,換言之,在嚴(yán)格的宗法制下,親親之情是可以斷絕的。

  又據(jù)馬王堆漢墓所出的《喪服圖》,其中規(guī)定子為父服斬衰十三月,兄弟齊衰九月,而堂兄弟七月。這種規(guī)定頗異于傳世的《儀禮·喪服》,大概反映了加隆前的喪服服敘。換言之,在西周宗法制下,基于親親原則的喪服本不過如此,然自春秋以降,隨著宗法制的瓦解,尊尊原則逐漸讓位于親親原則,當(dāng)兩世、三世同居的小家庭構(gòu)成了社會之基本單位,遂使小家庭中的親親關(guān)系得以加隆。因此,同堂或同祖父的親屬關(guān)系皆得以加隆,即父子加隆至三年,齊衰兄弟加隆至期年,即十三月,而大功兄弟則加隆至九月。按照《荀子》“至親以期斷”的說法,父子至親最多不過服期年,然而,現(xiàn)在親親關(guān)系越出了本來血緣的范圍,逐漸成為社會的普遍原則,而原來制約親親之情的尊尊原則被削弱了,因此,父子、兄弟、堂兄弟作為家庭內(nèi)的基本血緣關(guān)系,遂在喪服上得以加隆了?梢,公羊家講孔子作《春秋》乃“損文用質(zhì)”,這從馬王堆出土的《喪服圖》得到了證實,由此表明,秦漢以后,不僅家庭以親親為主導(dǎo)原則,乃至整個社會、國家,親親原則都起到了愈益重要的作用。

  三

  西周時,宗族構(gòu)成了社會的基本單位,故出于共同祖先的親屬,形成了大宗、小宗等大小不等的血緣群體。無論是五世同居的小宗,還是百世不遷的大宗,都貫徹了親親的原則。然自春秋以降,宗族崩潰,兩世、三世的家庭漸成為社會的基本單位,至秦法規(guī)定男子成年后必須分居,則古代家庭之小,莫過于此時,而親親原則之體現(xiàn),不過限于父子、兄弟、夫婦之間而已。然自此以后,親親原則越出了小家庭的范圍,逐漸成為整個社會、國家乃至天下的支配原則。因此,孟子講“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則親親的主體,遂由家庭擴展到社會、國家,乃至整個宇宙。

  雖然,家庭畢竟構(gòu)成了社會的基本單位,故個體囿于家庭之中,絕未有自由可言!抖Y記·檀弓》如此說道:“事親有隱而無犯,左右就養(yǎng)無方,服勤至死,致喪三年!卑凑者@種說法,子女終其一生,自早至晚,莫不以承順父母為業(yè),除非出仕于朝廷,則絕無自己的事業(yè),亦無自己的喜好,可見,個體未從家庭中獨立出來,亦絕無個體自由可言。

  晚清以降,尤其自“五四”以來,學(xué)者與媒體相呼應(yīng),聲言家庭乃封建專制的根源,且為個體自由的障礙,于是,離家出走乃至消滅家庭,遂成為百年來中國社會、思想運動的主流風(fēng)潮。不論是康有為的《大同書》,還是后來的運動,皆以消滅家庭為理想。按照這種理想,個體不再為自然的存在,故父子、夫婦這種最小血緣群體的親親之情,皆無存在的價值,如此,個體徹底從家庭中解放出來,成為絕對自由的個體,而家庭充其量不過為個體暫時的寓所,此間作為家庭成員的父子、夫婦,實不甚崇尚親親之情。此種理想發(fā)展到極端,便是“文革”時父子反目、夫妻相訟的狀態(tài)!拔母铩币院螅彝ブ饾u回歸正常倫理的軌道。然個體自由的觀念更是喧囂塵上,如是,不獨夫妻之間,乃至父子之間,頗近于西方的家庭關(guān)系,常以朋友之道處之,其中幾無尊尊之義可言。大致而言,基于個體自由的家庭關(guān)系,其中親親關(guān)系頗淡漠,尊尊之義更是幾乎不存。然而,另一方面,就整個社會、人類而言,則莫不有愛,“世界充滿愛”,個體的絕對自由反而使親親超出了血緣的范疇,而成為普遍的法則,這大概是親親原則在我們這個時代的極端體現(xiàn)。(作者單位:同濟大學(xué)哲學(xué)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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