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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上午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千呼萬喚民法總則草案終于出爐。草案第十六條規(guī)定:涉及遺產(chǎn)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6月27日 《人民日報》)
根據(jù)民法總則草案的規(guī)定,胎兒被賦予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這無疑是立法內(nèi)容的重大進步。從法律角度而言,只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才能享受到相應的民事權利,而之前關于胎兒的民事權利,卻一直處于空白狀態(tài)。應該說,遺產(chǎn)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與胎兒的個人利益息息相關,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夠為保護好胎兒利益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眾所周知,從法理角度來看,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而終于死亡。從這個方面而言,由于胎兒具有特殊性,并非法律意義上的“自然人”,表明其無法享受到民事權利。正因為如此,在《繼承法》第二十八條中規(guī)定,“遺產(chǎn)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辈浑y看出,該法律規(guī)定的存在,并沒有承認胎兒享有民事權利,而只是對胎兒具有保護性傾向,為胎兒留下“繼承份額”而已。
現(xiàn)行《民法通則》對于公民的權利能力規(guī)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绷⒎▽τ谔旱臋嗬芰]有作出概括性的規(guī)定,沒有承認胎兒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不可否認,不承認胎兒的權利能力,并不意味著胎兒的利益不受保護,或者胎兒的利益受到損害時就無法救濟。作為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胎兒參與繼承、贈與等,在世界各國的民法和繼承法中已經(jīng)成為慣例。但是,缺乏法律層面的民事權利規(guī)定,胎兒的權益保護面臨諸多隱憂,侵犯胎兒權益現(xiàn)象并不少見。
眾所周知,胎兒雖然沒有出生,但是按照自然規(guī)律必然會出生,一旦出生之后,其就會成為法律意義上的民事權利主體。假如,對胎兒的民事權利不給予保護,不僅不利于胎兒出生之后的成長和生活,而且也不符合人道主義的基本要求。正因為如此,民法層面應該對胎兒權利給予相應的保護,但囿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也應該給予一定的限制。從民法總則草案中,可以看到胎兒的民事權利只是局限于遺產(chǎn)繼承、接受贈與等,而且假如出生時為死體,權利則歸于滅失。這種立法思路,正是基于胎兒的特殊身份屬性,從而做出的特殊權利保障規(guī)定。
完善和修訂法律,正是在于彰顯權利保護的價值,避免權利救濟出現(xiàn)真空和模糊。應該說,賦予胎兒遺產(chǎn)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補齊了之前法律關于胎兒民事權利的短板,避免了胎兒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確實具有進步價值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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