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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評人大好新聞,都能感受到社會細微、卻也是重要的變化。比如,人大工作的重心在下移,立法審議從人大常委會逐步擴大到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自豪感正轉變成強烈的履職意識;記者的稿子更加講究法言法語。
過去,有記者經(jīng)常把人大代表的議案錯寫成政協(xié)委員的提案,把審議中的草案寫成“通過”等等,現(xiàn)在這樣的錯誤已很少了。包括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用“犯罪嫌疑人”;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可以起訴,被告也可以反訴。他們的地位是平等的,如用原告“將某某某推上被告席”這樣帶有主觀色彩的句子就不合適了。還有,不能使用“黨委決定給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職,開除等處分”,而應用“某某黨委建議”。這些法言法語的使用,既體現(xiàn)了社會法治意識的進步,也是對公眾的普法教育。
這次評獎,許多評委對幾篇代表履職的報道給予了較高評價。這些代表不僅對選民賦予的權利有清醒的意識,更重要的是在如何履職的實踐上,為其他代表做出了榜樣。他們有的連續(xù)多年為推動一部法律的出臺細致調研,拿出有說服力的數(shù)據(jù);有的長年關注全口徑預算,一筆筆算賬,算得十分認真。他們認為這是《監(jiān)督法》賦予的權力,而這種監(jiān)督權的行使,也是法律對人大代表的法定要求。有位評委說,過去寫代表的稿子,常常出現(xiàn)“某某代表激動得說不出話來的”的描寫,有讀者就問,代表說不出話來怎么當代表?這種狀況現(xiàn)在已一去不復返了。
當然,在一些新聞中,有些不是法言法語的習慣用語仍會不時冒出來。比如有篇報道寫道:“開門納諫,讓立法更科學,更民主”,誰開門?誰納諫?在一篇法治新聞中,用了一個人治的概念,顯然會讓人感到別扭。這也說明,法言法語不只是一個語言問題,多少也與我們的法治意識尚未深入人心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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