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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論證會:公正“助推器”,還是法治“絆腳石”?
麥子
//agustinmoreno.com2015-08-26來源: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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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只做不說”到再成熱點

  劉涌案引發(fā)的質疑,讓熱衷于參與專家論證的專家感到壓力。在最高法院對該案提審改判之后,某大學舉行了一次學術研討會,筆者當時在場,有學生“質問”在場的參與論證的法學教授:“參與論證收沒收錢?如果收了錢,交沒交稅?”弄得教授很尷尬。

  這之后,“只做不說”成為一些法學專家的行為準則。2013年9月27日《中國青年報》刊發(fā)《圈內人講述法律專家論證會內幕:收誰錢就替誰說話》,其中提到由于專家論證會越來越受到輿論的批評,很多專家都學乖了,他們都會在論證書后注明,未經(jīng)到會專家的書面許可,論證意見書不許向媒體提供,不得公開發(fā)布,只用于提供給辦案單位或有關負責人等。“他們主要是怕引起公共輿論對他們的批判”。

  但也有“保密”工作做得不好的。2013年,備受社會關注的李某某強奸案,李家曾組織了12人的專家組對案件進行了論證,12名專家名單全被媒體披露。該案一審判決后,一審法院——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有關人士與網(wǎng)友進行交流,有網(wǎng)友提到12人專家組的論證,問“法院置之不理,為什么?”法院作了這樣的解釋:“可以明確的是,上述12位專家均沒有參加庭審,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69條之規(guī)定,查閱、摘抄、復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開和傳播。上述專家是根據(jù)什么樣的材料得出的質疑和結論,我們不得而知。我們認為上述專家的論證是片面的,結論也是一般公民對案件的個人意見!

  如果不是因為孟勤國論文事件,專家論證被“舊話重提”,它將繼續(xù)在“只做不說”的“低調”中運行。但論文事件讓爭論再起。上海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院長李學堯發(fā)表于《法律與社會科學》第13卷第1輯上的文章,并非為這場爭論所寫,但因為涉及爭論的問題,被轉載到自媒體,被稱為“穿越式評論”。文中談到大學教授兼職律師業(yè)務和專家意見書,“大學教師兼職律師業(yè)務,以及接受某方當事人報酬而撰寫專家意見書,很容易遭遇倫理性爭議。但很有意思的是,中國的法學界對這個問題保持了心照不宣的沉默……對于利用自己在學界的聲望來兼職律師業(yè)務、出具專家意見書的學者而言,如果是免費代理,而不是接受當事人的豐厚報酬;有社會責任感、理智地提出批評,而不是一方面鼓吹憲政法治,抨擊權貴,引起民眾聲聲喝彩,另一方面,很隨意地在別人起草好的專家意見書上簽字,會不會顯得更加可愛呢?”

  包括該文在內的諸多質疑,讓邱興隆教授“拍案而起”。

  論證只是請求人與應求人之間的事兒嗎?

  面對質疑,為專家論證會辯護的聲音也不少,其中邱興隆教授《你看一下,會死人啊——就專家論證說幾句》一文,“辯護”最全面,影響也最大。筆者的分析。也以它為“樣本”。

  盡管我很少參與就案件組織的專家論證,但我經(jīng)常就自己以律師身份代理的案件請求專家論證。因此,關于專家論證,我還是有所發(fā)言權。

  專家論證,無論是有償?shù)倪是無償?shù),均是發(fā)生在請求人與應求人之間的事?v然是應求者出具了法律意見書,也充其量是一家之言,與通常所謂學理解釋一般,不具有任何約束力。沒有哪個專家,至少是我不知道有哪個專家,會因為你是法官但沒有接受專家意見而對你說三道四。相應地,你作為法官有何必要與資格對別人出具的專家意見甚至對出具專家意見的別人冷嘲熱諷?

  在邱教授看來,專家論證會,是發(fā)生在請求人和應求人之間的事兒。如果專家論證會沒有起一點作用,對案件結果沒有產生一點影響,從客觀結果看,這判斷是對的。但是,如果專家論證會對于結果起到一定作用,那么,它就不再僅僅是雙方的事。一旦起作用方式并不正當,從小了說,直接影響了對方當事人權益;往大了說,司法受到干擾,每個人都是受害者。這正是“局外人”關注這一話題的原因。

  接下來需要考量的是,這種發(fā)生作用的方式是否正當?

  司法人員有權不看專家論證書嗎?

  專家論證現(xiàn)象長期存在的原因何在?盡管不排除少數(shù)情況下,請求者是想狐假虎威,借專家意見給司法機關加壓,但在大量情況下,至少是就我作為論證的請求人而言,主要是因為案情疑難,尤其在法律適用上存在重大分歧,而需聽取專家意見。法官也好,律師也罷,有誰敢說自己對任何法律都理解得那么準確,因而對每個案件均把握得那么精準而不存在疑惑?既然如此,就法律適應與案件處理而求教于方家,方家們應求而發(fā)表各自意見,又有何值得責難乃至冷嘲熱諷之處?

  邱教授談到兩種情況:一種請求者想狐假虎威,借專家意見給司法機關加壓,另一種情況是,案情疑難,需聽取專家意見。在他看來,第二種情況下,專家論證是正當?shù)摹?

  對于專家意見,部分司法人員持歡迎態(tài)度。微博博主“@轉型中的程曉璐”說:“本人作為一名昔日的檢察官,曾經(jīng)不止一次收到過辯方的專家意見書或作為控方組織開展專家論證,因為有些案件的確在法律適用方面存在難點和爭議,直接關系到入罪與否。所以,這時候兼聽則明,通過專家討論和進行法理辨析,可以啟發(fā)拓展辦案思路,審慎拿捏處理意見。這時,法律專家意見不僅重要而且非常必要!2013年10月30日的《人民法院報》也披露,2003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針對“專家法律意見書對審判工作的影響”所做調研發(fā)現(xiàn),80%的法官表示對專家法律意見書會“閱讀并重視專家的意見”。

  不少司法人員是讀著出具意見書的專家們書成長起來的,對偶像的崇拜決定了多數(shù)人多多少少會受意見書影響。也正因如此,以下的問題才尤須考量:接受一方請托,在不掌握全面事實情況下作出的論證,能保證公正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司法人員該受其影響嗎?

  在對專家論證意見書訴訟性質的判斷上,我同意何兵的判斷:“它什么都不是!它就是案外人——法學家也是案外人——對司法獨立審判的干涉!”如此,如果司法人員認為自己有足夠定力,可以保證不受不當干擾,看下無妨;因為它“什么也不是”而對其置之不理,也無可指責!澳憧匆幌拢瑫廊税 钡闹肛,有些霸道了。

  除了司法人員看不看,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考量:專家意見該以怎樣的形式提交法庭?“至少是就我作為論證的請求人而言,主要是因為案情疑難,尤其在法律適用上存在重大分歧,而需聽取專家意見”,不少人像邱教授一樣,以此論證求教專家的正當性。然而,如果論證的目的只是聽取專家意見,那么,求教的結果可以也應該通過代理人口頭或書面表達,反映在其辯護過程中,而不是以專家名義提交法庭。以專家名義提交,以“勢”壓人的意味很強。

  為何對有償須格外警惕

  當然,本人會自愿象征性地自律師費中略致酬勞。不過,我沒有義務告訴你,這種象征性的酬勞是多少,但可以告訴你,與你說的10萬大洋有著天淵之別!再說了,如果我覺得值,我付出了10萬大洋,又有何不妥?專家們在付出如此勞動后收了我自愿付出的這10萬大洋,又有何問心有愧的?

  這是邱興隆教授針對有償?shù)霓q解。對部分專家來說,參與論證會收入極其可觀。中青報《圈內人講述法律專家論證會內幕:收誰錢就替誰說話》披露,“現(xiàn)在有一部分權威專家,可能每個星期都有一兩次論證會要參加,不一定每次都去,但會收錢簽字。一年下來可能簽名100多份,收入上百萬元”。收入高低不是有償正當與否的根據(jù),但高收入下的操守卻需要觀察。

  “自律師費中略致酬勞”,這是邱興隆律師的做法。而據(jù)筆者了解,多數(shù)論證會費用并不來自律師費,而是當事人再掏腰包(除非律師費中明確包含了這部分內容)。

  “如果我覺得值,我付出了10萬大洋,又有何不妥?”這種說法固然不錯,但錢是當事人掏的,如果最終論證結論和他的訴求相反,這筆錢無疑相當于打了水漂。“收誰錢就替誰說話”或許有夸張成分,現(xiàn)實中不乏有操守的法律專家,但這確實是相對普遍的現(xiàn)象!芭紶栆矔幸恍⿲<矣胁煌庖姡驗槭樟隋X,最終還是要說兩句對申請人有利的話,那些不利的話就不寫在意見書里了。個別專家實在不認同其他人的意見,但他收了錢也要簽個名”,中青報的表述,讓人不踏實。所以,在論證會該不該有償?shù)膯栴}上,公眾關注的并不是該不該收錢,而是收錢可能對論證結果乃至對最終判決產生怎樣的影響。

  針對邱教授的文章,提出不少商榷意見,但對邱教授的一個判斷,筆者卻極其認可:“對專家論證現(xiàn)象雖然褒貶不一,但其長期存在,而且必將繼續(xù)存在。”也正是因為這樣的原因,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如何更好發(fā)揮其正面效應,避免其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就是我們應該思考和完善的。這有賴于學者的操守,也有賴于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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