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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方山街道拆遷安置辦公室主任嚴某,負責轄區(qū)范圍拆遷及補償工作。利用手中的權力,他虛構拆遷房屋資料,撈取了一套拆遷安置房,放在了親戚名下。同時,他還伙同拆遷辦的兩個副主任,套取了拆遷補償款43萬元。不久前,嚴某因犯貪污罪、受賄罪獲刑11年6個月,并沒收財產15萬元。嚴某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訴。昨天,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對于自己的犯罪行為,嚴某稱,都是因為“工作需要”。(8月18日《現(xiàn)代快報》)
街道拆遷安置辦主任,可以說是一個“高!睄徫,一方面,基層拆遷辦直接面向一線,協(xié)調解決處理最為復雜的拆遷難題,不巧碰上難纏的“釘子戶”,更是要勞心費神,甚至招致非議引來攻擊。另一方面,拆遷辦權力集中,利益錯綜復雜千絲萬縷,稍稍經不過誘惑放松對自我的約束,就有可能滑入貪腐的深淵。
而方山街道這位嚴姓主任,卻是煞費心機,伙同社區(qū)書記,利用職務之便,虛構拆遷房屋資料,騙取拆遷安置房,并且將此房屋登記在親屬名下。而其在法庭上的表態(tài)卻令人咋舌:自己當時剛調到崗位不久,如果不接受,無論立足還是工作都很難開展下去。談立足,無非是融入集體,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如果一個集體本就亂象橫生,能夠保持清正的本色實屬不易,但主動以墨染身,來一番“自黑”,融入充滿異樣的集體,即便立足了又能何以站得長久?再說工作開展,如果不貪污不受賄就是官場另類,開展工作處處受羈絆,那么可以預測的是,貪污了、受賄了、工作開展順暢了,這樣的表面繁榮實則是掩蓋了本質上的腐化與墮落,更是犧牲了人民的利益,公權私用只為謀一己之利。
把“工作需要”當成貪污受賄的擋箭牌和遮陽傘,表面上公道正派,把工作當事業(yè),把“工作需要”作為行事準則,但暗地里卻在行茍且之事,大肆收取好處撈取利益,儼然一副兩面派、雙面人。巧借名目的以權謀私被堂而皇之地冠以“工作需要”光鮮名頭,無非是借此作為法庭上自我救贖的最后一根稻草,這樣的貪官不在少數(shù)。國家旅游局駐倫敦旅游辦事處原主任楊強,用公款給妻兒買機票、名牌包等,金額共計9萬余元。楊辯稱妻子是辦事處臨時職工,機票是合理報銷,買包是工作需要。如出一轍的“工作需要”,據(jù)此來說服自己恐怕都很難,更不期冀這根毫無承重能力的稻草解救自我或減輕懲罰。
筆者近日讀到一篇題為《清官值多少錢》的文章,文中以明朝著名清官海瑞為樣本,構筑經濟模型,得出清官的價值=偏離正式規(guī)定搜刮的價值×清官的糾偏強度這一公式。平心而論,清官的價值能否用數(shù)字準確量化有待商榷,但數(shù)學公式卻能客觀上反映為官清正廉潔的程度,預測百姓對官員的好惡。反過來推敲的話,可以得出同樣的道理,貪官得消耗多少錢,一樣可以用數(shù)字來表達,那些被據(jù)為己有的贓款、豪宅、卡物等等,只能說是表層價值,因貪腐而造成的衍生損失更是不可計量。再回頭看看那些把“工作需要”掛在嘴角的貪官污吏,非但不正視損失,還想在為官的價值上添上重重的一筆,如此這般,群眾不答應,歷史也不會允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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