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此以往,網絡空間會越來越充斥雞零狗碎的八卦、不明真假的“熱點”、隔空對罵的戾氣,這勢必會大大消耗公共輿論資源,會拉低公共輿論空間的品質和成色。在互聯(lián)網上,我們需要的永遠都是真實、真誠、溫暖、理性的聲音,這一點,無論網絡技術發(fā)展得多先進、網絡生態(tài)進化得再多元,都不會改變。
12月1日《法治日報》聚焦了近日引發(fā)廣泛關注的“社會性死亡”話題。在最近一樁與此有關的“清華學姐事件”中,清華大學一女生稱自己在學校食堂被一名學弟性騷擾,隨后發(fā)布朋友圈曝光了學弟個人信息,威脅要其“社會性死亡”。而校方調取的監(jiān)控證實,騷擾并不存在,學姐出來道歉。事情反轉后,一些網友對此學姐展開了“人肉”和聲討,也有要其“社會性死亡”之意。
“社會性死亡”并沒有明確定義,大體意思是把一個人的丑事、壞事公之于眾,讓其在熟人圈乃至社會范圍內顏面掃地,進而讓其在社會上混不下去。這一說法更早進入公眾視野,是幾個月前的“梁某羅某某事件”。彼時,女方梁某在微博上發(fā)長文,講述自己被男友羅某某強奸,并公布了羅某某的諸多個人信息。羅某某自稱“遭受了巨大的身心傷害,現(xiàn)在完全社會性死亡,聲譽盡毀”。不久,事件反轉,女方承認發(fā)出的內容都是假的,雙方表示已經和解。
互聯(lián)網時代,“人人都有麥克風”,網友的點擊和圍觀成為一種力量,促成了一些問題的解決,有的冤案被平反,有的真相被披露,有些現(xiàn)象被批駁。這當中,所涉人員有的堪稱被“社會性死亡”,比如一些人設崩塌的明星,一些行為失當?shù)墓娙宋,一些輿情漩渦中的事件主角。
但與此同時,問題也暴露出來,即某種程度上出現(xiàn)了“人人都當執(zhí)法者”“人人想當裁判者”的趨勢。具體來說,動輒曝光某人某事,讓所涉人員“社會性死亡”成了一些人對待個人恩怨、解決個人問題的常用手法。如果是實事求是、確有其事,訴諸其它途徑未果,或許可以理解,問題是,有些人想要他人“社會性死亡”的原因和事件本身根本站不住腳,有的是主觀猜測,有的是夸大其詞,有的甚至到了無中生有、隨意杜撰、栽贓誹謗的地步。而一些網友一會兒譴責被曝光者,事情反轉后又大罵曝光者,如此,形成一股網絡暴力。這種“鍵盤傷害”有時堪稱“數(shù)字謀殺”。
如此行為的漣漪效應正在顯現(xiàn)——對被造謠、指責的個人而言,輿論的打擊可能是毀滅性的,就算沒有被“社會性死亡”,當事人名譽、生活、工作也會不同程度受損;于整個網絡生態(tài)來說,這種隨意曝光他人、動輒要人“社會性死亡”的行為顯然構成了一種秩序擾亂和環(huán)境污染,網友被戲耍,節(jié)奏被帶偏,最后一地雞毛;而對社會來說,這種私人“審判”和網絡暴力的影響已然溢出“屏”外,諸多人處理現(xiàn)實糾紛時首先想到訴諸網絡、挑逗公眾情緒,比如,覺得買東西物價貴要網上曝光人家;跟朋友吵架了,就到網上揭短指責;大街上隨便拍下某一場景,就發(fā)到網上感慨、吐槽一番……長此以往,網絡空間會越來越充斥雞零狗碎的八卦、不明真假的“熱點”、隔空對罵的戾氣,這勢必會大大消耗公共輿論資源,會拉低公共輿論空間的品質和成色。
“社會性死亡”不能成為傷人的利器。尤其是對那種造謠生事、動輒要人“社會性死亡”的惡意攻擊,對那些隨意侵犯他人名譽及權益的情況,我們必須警惕,堅決遏制;ヂ(lián)網不是法外之地,它是每個人需要道德自律且受到法律他律的場所,是每個人要對個人言行負責的地方。不管是發(fā)起讓人“社會性死亡”的始作俑者,還是跟風而上、揮舞輿情大棒的圍觀者,都不能、不該任性妄為。要知道,民法典、網絡信息內容生態(tài)治理規(guī)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將越來越完善。未來,動輒讓人“社會性死亡”,操刀的、遞刀的、隨便站隊的,或許都將面臨法律的制裁。與此相應的,我們更應該為那些為網絡的天朗氣清、為真相和正義作貢獻的行為點贊、喝彩。
在互聯(lián)網上,我們需要的永遠都是真實、真誠、溫暖、理性的聲音,這一點,無論網絡技術發(fā)展得多先進、網絡生態(tài)進化得再多元,都不會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