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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釋法】“極光旅游”看不到極光該如何維權(quán) ?
王小龍
//agustinmoreno.com2017-02-27來源: 中工網(wǎng)—《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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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則中國游客在芬蘭“圍攻”當?shù)貙в蔚男侣勗诰W(wǎng)絡(luò)上引發(fā)關(guān)注。事情的起因是一批中國游客參加了一個以“北極光”為賣點的旅游團,到達芬蘭之后卻因為天氣原因沒看到北極光,游客因不滿而找當?shù)貙в巍袄碚摗薄?/P>

  旅游漸成人們生活的一部分,專門去看“北極光”、“霧凇”以及“云海日出”等自然現(xiàn)象的旅游團也成為熱門旅游產(chǎn)品。但是,如果看不到想看的景象,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天氣變化是不可抗力嗎

  生活中,常有因為天氣等自然原因?qū)е潞桨嗳∠、無法出海導致旅客“敗興而歸”的,但旅行社大多以自然原因并非人力所能控制為由,認為這屬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旅行社不應為此擔責。

  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上都明確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一般認為,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臺風、洪水)、政府行為(征收、征用)、社會異常事件(罷工、騷亂)。可見,自然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大多要達到自然災害的級別,而導致游客無法看到極光、霧凇、日出等景觀的大多是陰晴雨雪的正常天氣變化,并非不可預見,也遠沒有達到自然災害的程度,因此不應算作不可抗力。

  旅行社什么情況需要擔責

  雖然正常的天氣變化不以人的意志為轉(zhuǎn)移,但并不屬于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責事由,應該屬于合同履行中正常的風險,此類原因?qū)е潞贤康牟荒軐崿F(xiàn)既不是旅行社導致的,也不是游客的責任。

  根據(jù)我國《旅游法》的規(guī)定看,如果旅行社已經(jīng)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一)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jīng)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nèi)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在本次事件中,“看不到極光”如果不是因為旅行社的原因?qū)е拢眯猩缫脖M到了合理注意義務,旅行社確實不必為了游客看不到極光而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旅行社遲延履行了義務導致合同遭遇不可抗力或者風險,則可以認為旅行社存在過錯,例如旅行社未能按約定時間將旅客送到觀賞極光的地點,之后遭遇天氣原因無法觀看極光,旅行社就要為此承擔責任,賠償旅客損失。

  遇到風險游客該如何維權(quán)

  旅游中會遇到各種情況,如果遇到類似“看不到極光”的風險時,游客該如何維權(quán)?

  一是看合同中是否約定了“看不到極光”的風險承擔。陰晴雨雪的天氣變化雖然不屬于不可抗力這種法定免責事由,但可以由旅客和旅行社約定風險的承擔方式,旅客在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時,可以明確這種情況發(fā)生后,雙方如何分擔由此產(chǎn)生的損失。

  此外,還要看旅行社是否盡到了旅游服務者的義務。旅行社首先需要按約定時間將旅客送到約定地點,不得擅自改變行程、改變旅游項目等。除此之外,對于旅行中可能產(chǎn)生的風險,旅行社應盡到合理注意和風險提示義務。

  以本次事件為例,旅行社應事先明確告知天氣影響可能無法觀賞極光,并且及時關(guān)注當時的天氣狀況,及時與游客溝通,必要時改變行程盡力確保旅行目的實現(xiàn)。如果旅行社未盡到上述義務,則可以根據(jù)旅行社過錯大小要求旅行社賠償損失。

  此外,游客還可以采取投保的形式轉(zhuǎn)移風險。例如在本次新聞事件中,部分旅客因為投了相關(guān)保險,就可以在明年這個時間段免費再來旅游一次,如此,能最大限度地實現(xiàn)這些游客看極光的目的。

  (作者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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