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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扣押物品不應“有去無回”
楊鑫宇
//agustinmoreno.com2015-10-20來源: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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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湖南臨湘市白羊田鎮(zhèn)的村民潘新明遇到了一件麻煩事,他發(fā)現(xiàn),自己家被警方超期扣押了25年的東西,竟然有去無回,要不回來了。

  25年前,潘新明的父親潘澤黃被人舉報倒賣文物,當?shù)鼐揭虼丝垩毫怂业?00余件收藏品。之后的25年里,有關方面沒有展開任何后續(xù)調(diào)查,潘澤黃的案件也未能坐實,于是,從前幾年起,潘家父子開始嘗試通過信訪手段向公安局討回這批被扣押的藏品。然而,當?shù)氐木皆谛旁L答復意見書中表示:被扣藏品已經(jīng)交給了當?shù)夭┪镳^保管。而就在潘新明疑惑是否該去博物館討回藏品的時候,當?shù)毓簿指本珠L又告訴記者:博物館認為這批藏品不適合個人收藏,不會歸還。(澎湃新聞網(wǎng)10月17日)

  潘新明的苦惱,絕不僅僅是他一個人的苦惱。這些年來,類似新聞并不少見,央視原電視節(jié)目主持人方宏進被扣120萬元財產(chǎn)無法討回,吉林商人被扣大量黃金歷時十三年討回……被警方扣押的物品、錢款“有去無回”,已經(jīng)成為了許多被扣押物主的心病。在《物權法》已經(jīng)施行八年的今天,這些物主的權益依然難以得到保障,這說明,扣押物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已經(jīng)到了不能不解決的地步。

  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涉案財物管理實行辦案與管理相分離、來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時處理、全面接受監(jiān)督的原則;第四條又規(guī)定:公安機關管理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調(diào)換、截留、坐支、損毀、擅自處理涉案財物。然而在本案中,當?shù)鼐接昧藥啄陼r間,才明確了被扣藏品已移交博物館的事實,對物品的來源去向管理并不規(guī)范,而且其移交過程明顯缺少合法程序。公安機關按理說最應帶頭守法,嚴格執(zhí)法,但是個別地方的公安機關,連上級主管部門出臺的專項規(guī)章都無法嚴格落實,無疑是不能令人滿意的。

  這些被扣物品“有去無回”的案例,也折射出了一種“權力的傲慢”。在之前提到的各個案例中,向警方討要被扣財物的物主,無一例外都是無罪之身。換句話說,警方當時以犯罪嫌疑為由做出的扣押決定,早已失去了法理效力,警方對這些人,負有歸還其被扣物品,彌補其損失的責任和義務。但是,一些官員卻抱有一種高高在上的“官老爺”習氣,面對事主顯得十分倨傲而蠻橫,說不還就不還,不愿認真依法回應物主的合理訴求,這顯然是與中央“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的精神和建設法治中國的國家目標相違背的。

  毫無疑問,被警方扣押的物品不應“有去無回”,要解決這個問題,就需要執(zhí)法機關在制度和理念兩個層面做出改革。

  在制度上,各級執(zhí)法機關應當嚴格執(zhí)行包括《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guī)定》在內(nèi)的法律規(guī)章,制定細致可操作的扣押物品登記保存制度,確保所有公安機關臨時保管的錢物之去向,都有跡可循,而不至于因為缺少登記制度制造一筆又一筆“糊涂賬”。同時,扣押不同于罰沒,警方執(zhí)行的僅僅是保管權,除非經(jīng)過法院判決,否則沒有權利對被扣財物進行處分,所以,類似“把扣押物品移交博物館”這種違法處分扣押物品的事,也是必須徹底杜絕的一種行為。

  在通過制度治標的基礎上,執(zhí)法人員的理念也需要隨著時代進步,由此方能治本。執(zhí)法人員最需要確立的就是尊重個人財產(chǎn)權的現(xiàn)代物權意識,在過去,因為立法和一些歷史文化因素,我國基層人員一直較為缺乏這方面的意識。隨著《物權法》出臺,執(zhí)法人員作為手握權力者,自然需要率先培植物權意識,只有當每個人的財產(chǎn)權都受到充分尊重的時候,我們才能讓這種“有去無回”的荒誕故事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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