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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法掛鉤個人信用,過罰相當是關(guān)鍵
朱昌俊
//agustinmoreno.com2015-09-02來源: 深圳特區(q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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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做到在法律程序上清清楚楚,也讓公眾對于政策了解得明明白白,這樣才能真正確保獲得市民支持,也為相關(guān)的治理樹立樣本

  日前,深圳交警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宣布在全國首創(chuàng)將交通違法納入社會征信系統(tǒng),首批被納入的3052名行人、非機動車違法行為人,均是因為違法之后逾期未繳納罰款。

  針對外界對于行人闖紅燈將被計入個人信用記錄,并影響到個人貸款、買房的疑慮,深圳交警部門作出了及時回應(yīng)。從首批交通違法者被納入社會征信系統(tǒng)的情況看,其實計入個人信用,針對的是因違法之后逾期未繳納罰款者,而非闖紅燈行為。顯然,因罰款逾期未繳而被納入信用記錄,也更接近于公眾對于個人信用的理解。從交警部門的規(guī)劃來看,這項舉措并不能簡單地稱之為“闖紅燈即被納入個人信用”。

  個人信用記錄將愈發(fā)深入地滲透到社會管理之中,從全世界范圍來看,這是一種長期的趨勢。在行人交通違法的治理上,近年來不少城市都有嘗試新招,但普遍收效甚微。而深圳當下正在大力建設(shè)“誠信深圳”,二者相結(jié)合,將個人交通違法情況納入個人信用體系,可說是對社會誠信建設(shè)和交通管理創(chuàng)新的一種雙重嘗試。這是理解此行動所不可忽視的背景和初衷。

  但在落實上,也需要看到,個人信用記錄作為一種尚未廣泛實現(xiàn)的新事物,人們對之的接受,還存在一個過渡和心理適用期。特別是對于交通違法行為記入個人信用記錄,將意味著怎樣的確切后果,要及時、公開地告知公眾,以確保公眾有清晰的行為結(jié)果預(yù)期。這是任何“罰則”公平實施都應(yīng)該具備的前提。

  作為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之一,人們首先關(guān)心的是該處罰是否足夠公平,能否過罰相當。此次深圳警方是與第三方機構(gòu)芝麻信用合作,將交通違法行為納入個人信用記錄,這與央行的個人信用體系是有差別的。且是否采用這一信用記錄也要看其他機構(gòu)的意愿,而非具有強制性,這在一定程度上確保了它所對應(yīng)的處罰“后果”不至于會太嚴厲。但因此也不可回避的另一問題是,若此征信的執(zhí)行和采用在現(xiàn)實中存在不足的話,依靠征信所能達到的治理效果到底會有多大?從這一角度來說,至少在一定的時期內(nèi),還應(yīng)將之視為一種輔助性手段,而不能取代常規(guī)治理。

  實質(zhì)上,為了能平衡好處罰力度和治理效果的關(guān)系,對于這類交通違法信用到底在多大范圍適用為宜,值得全方位考量。有法律人士就建議,可以探索將交通失信從個人信用中獨立出來,只用于道路交通領(lǐng)域。比如在購車上牌、車輛檢測、繳納交通強制險等方面設(shè)置“門檻”,對于交通信用等級較低者可給予適當?shù)闹萍s。這或是一個值得參考的意見。一來,可以緩解一部分市民對征信的可能被“濫用”之虞;二來,交通違法信用對應(yīng)到交通領(lǐng)域,既顯得實至名歸,又具有較強的針對性,懲戒效果更有保證。

  無論是個人征信,還是在交通治理中運用個人信用管理,在全國范圍內(nèi)都是一種新的探索。這意味著,深圳的嘗試,無既有的經(jīng)驗可以學(xué),更無現(xiàn)成的制度可以參照,所以還須且試且完善,及時回應(yīng)公眾的疑問,并廣納善言。既做到在法律程序上清清楚楚,也讓公眾對于政策了解得明明白白,這樣才能真正確保獲得市民支持,也為相關(guān)的治理樹立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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