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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販子死刑”到“收買兒童被追刑責”
光明網(wǎng)評論員
//agustinmoreno.com2015-06-25來源: 光明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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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輿論場激辯了一周后,“人販子一律死刑”的議題得到了回聲——

  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再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審稿將收買被拐兒童可免追刑責情形的規(guī)定,改為滿足一定條件可從輕處罰。這意味著,今后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為擬一律被追刑責。

  具體說是這樣的,現(xiàn)行刑法第241條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審稿將對上述行為的處罰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懲罰收買者,這是打拐的正確方向:“從輕處罰”,也遵循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針對由市民階層設置的人販子該不該死刑的議題,法條能給出的回應也就是如此,哪怕是“從輕”二字,在刑法里出現(xiàn),也不是小事兒了。不敢說這種修改之前沒有動議,但這一周的全民激辯肯定有明顯的推波助瀾作用。

  坦率說,“人販子一律死刑”的話題,只是市民話題,并不值得嚴肅的法理討論,上周爭論中鮮見法學界人士長篇大論,就是這個原因。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法學界就有針對強奸案量刑的爭論,因為強奸動輒重刑,反而誘人殺機,結果把受害者置于了更加危險的境地,今天對人販子的量刑也是同理。在強奸案司法實踐中已經(jīng)矯正過的問題,肯定不會再出現(xiàn)在拐賣兒童的量刑上。只不過,在爭論中,人們很快就發(fā)現(xiàn),簡單的法理解釋,并不能回應“人販子一律死刑”內(nèi)含的豐富表達內(nèi)容,也沒有考慮到這種朋友圈示威的溢出效應。

  朋友圈的“人販子一律死刑”,與其說是在表達觀點,倒不如說是在表達一種示威姿態(tài);與其說是想修改某一法條,還不如說是想刺激社會機制運轉起來。在參與公共決策渠道有限的情況下,以矯枉過正的邏輯、刺人眼目的觀點將某一問題,尤其是那些社會治理痼疾變?yōu)楣米h題,幾乎是解決該問題成本最低的方法。這個過程未必需要經(jīng)人策劃,參與者也大多是下意識的,只是方法的便捷、低成本天然適合急切的情感表達。

  這是一種原始樸素的民聲,和其他渠道有限的民意表達比起來,這種表達更純粹也更有信息量。它當然會遇到質疑、辯駁,就像過去一周在輿論場上的遭遇一樣,但它并不可能、也沒有義務展現(xiàn)出無可置疑的“正確”和“理性”。至于分析、消化這種表達的內(nèi)容,并導出公共政策的合理方向,則應該是決策者和治理者的任務。從朋友圈的“人販子一律死刑”,到“收買被拐兒童擬追刑責”的刑法修正案,正展現(xiàn)了這種民意表達被吸納的過程。

  由刑法修正草案的出現(xiàn),回看一周的爭論,或可給出關于公共討論的另一個觀察角度。對于那些大面積傳播的所謂“不理性觀點”,簡單反駁可能反而是最反智的,至少是粗暴的。這背后的情感訴求和豐富信息,需要被不斷的解碼和表達出來,并通過這個過程反映到社會治理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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