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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網(wǎng):紅頭文件不合法,政府看著辦?
光明網(wǎng)評論員
//agustinmoreno.com2015-04-28來源: 光明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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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處置紅頭文件違法?這是去年行政訴訟法大修中敏感的議題之一。

  修法時,曾有很多人建議,賦予公民、法人對紅頭文件的起訴權,賦予法院對紅頭文件的司法審查權,但從修法的結果上看,兩點都未能達成。媒體今日(4月28日)報道,作為一種救濟,最高法發(fā)布了關于新行訴法的司法解釋,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請求法院“一并審查”規(guī)范性文件(紅頭文件),如紅頭文件不合法,“做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應當向規(guī)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并可以抄送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

  這個意思通俗來說就是,民可以告官,但不能直接告紅頭文件,只能在訴訟中順帶提出,請法院審查被告某一具體行為依據(jù)的紅頭文件是否合法。而即便法院認為這個文件確實不合法,也不能按照司法審查的路數(shù),撤銷或廢止紅頭文件,只能建議行政機關作出處理,頂多把意見傳給上級政府——你們自己看著辦吧。

  由此問題來了,如果就如最高法的新聞發(fā)布會所說,法院為了“體現(xiàn)權力的分工”,對不合法的紅頭文件只行使認定和建議的權力,那么行政機關拒不采納司法機關的建議,或者干脆不做后續(xù)的回應,又該如何處置?司法解釋中并沒有關于這個問題的解答,這是不是意味著,尊重這種“不采納”和“不回應”也是“體現(xiàn)權力分工”的內(nèi)涵呢?

  果如此,那么認定紅頭文件不合法與紅頭文件廢止之間的因果鏈條就很可能會斷裂,而這樣脆弱的因果關系落地在大政府社會里,更沒有被理想執(zhí)行的理由?梢栽O想,一樁具體的行政訴訟案引發(fā)了某一紅頭文件不合法的認定,但紅頭文件的發(fā)出者卻并沒有按照法院建議廢止不合法的條款,權益受其損害的不確定的受眾會繼續(xù)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方。也即,不能廢止不合法的紅頭文件,就等于在培育更多的具體的民告官案件。

  紅頭文件違法、紅頭文件互相打架,早已成為與行政體制相伴隨的癥候。在基層,其隨意、濫用、任性更是已經(jīng)到了荒唐的地步。內(nèi)容有強征的、有勸捐的、有設卡收費的、有強制絕育的、有為房地產(chǎn)公司促銷的,有要求干部每月吸兩包地產(chǎn)煙、喝幾瓶地產(chǎn)酒的,花樣百出、蔚為大觀。由此,政府近年來也在進行自我矯正:中央層面開始集中清理黨內(nèi)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很多地方政府也在推行紅頭文件的年檢制度。法院建議而不是撤銷違法紅頭文件,其效果并不會超出上述政府的自查措施,其實可以說,這樣的做法沒有在行政權力之外強調法治的權威,而是順從和配合了行政邏輯。

  民告官,涉及威權社會最棘手的問題。最初的行政訴訟法,在立法時就有很多不得已的折中,比如在原告方受理和被告方受理都有反對意見的情況下,規(guī)定“在原告或被告所在地受理”。二十五年沒有修訂,也展現(xiàn)了法律在規(guī)制復雜社會現(xiàn)實上的掣肘,以法治挑戰(zhàn)行政權力的艱難。圍繞紅頭文件的博弈,再次展現(xiàn)了這種難,不得不讓人們在評價新行訴法進步之前加上了“有限”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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