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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日前主持召開最高檢黨組會議,研究檢察機關依法從嚴懲治行賄犯罪工作。會議強調,要突出重點、集中力量重點打擊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個人行賄和單位行賄犯罪。特別是要嚴厲懲處主動行賄、多次行賄、行賄數(shù)額巨大、長期“圍獵”干部的行賄犯罪。
在反腐戰(zhàn)中不能有任何“漏網之魚”。但在現(xiàn)實中,受賄者被處罰而行賄者卻大都安然無事,這樣達不到根除腐敗的效果。對于犯行賄罪的,即使情節(jié)嚴重,也只是被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應該說,對行賄行為的量刑偏輕,違法成本有些低了,這使得行賄者敢于肆無忌憚地“圍獵”干部。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可以扭轉此前長期存在的“重受賄、輕行賄”局面,建立起“送的人不敢送,收的人不敢收”的常態(tài)化機制,形成一個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tài)環(huán)境。
——笑航
從嚴懲處行賄犯罪,提高了行賄犯罪成本,既能讓想通過“圍獵”干部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人和單位產生心理震懾、乃至斷了念想,又能讓長期“圍獵”干部的行賄者付出法律代價,進而預防行賄犯罪,實現(xiàn)對受賄犯罪的正本清源。
——喬子軒
在不健康的政商關系之下,行賄與受賄是一對“孿生兄弟”。很多經濟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都與企業(yè)的行賄和官員的受賄有關。不健康的政商關系,讓行賄與受賄一起“瘋長”!靶惺苜V鏈條”綁架了政商關系,讓兩者之間關系扭曲、畸形,嚴重損害市場經濟秩序。嚴懲行賄行為,讓市場主體可以更清楚地知道行賄所要付出的沉重代價,從而在新的政商關系構建中找準自己的坐標、規(guī)范自己的行為。
——王旭東
有些干部為什么會被“圍獵”?從實質上來說,“圍獵”的是他們手中掌握的權力。所以,要遏制干部被“圍獵”現(xiàn)象,除了在法律上要完善對行賄行為的各種處置標準,嚴厲打擊行賄者,還得從強化干部自身“銅墻鐵壁”做起。俗話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首先要構建一整套公開透明的約束公權力的制度,切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杜絕公權私用,以權謀私,以權謀租現(xiàn)象。同時要不斷加強干部黨性修養(yǎng),正確對待權力,正確面對名利,我們的干部才能在被“圍獵”時,以堅強的“政治定力”,堅守廉政底線,沖破“糖衣炮彈”的圍獵場。
——朱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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